青海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药品行政处罚基准

  • 2021-01-06 18:05
  • 作者:蒋红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近日,青海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青海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确定了本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5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幅度进行了明确。


  根据《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在裁量规则的设定方面,除对一般情形进行规定外,还明确了对同一当事人有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并且严格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在特殊事由设定方面,对“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专门的定义和较为细致的划分;对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中适用“免责条款”应当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规则》明确,本省药品监管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等都应在综合考虑范围之内。


  《基准》用条列方式对《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中医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裁量的条款,依据不同的裁量情形进行了具体的细化,主要由违法行为、裁量等级、裁量情节、裁量基准、关联法条等五个部分组成。在裁量阶次方面,划分为4个阶次,即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在裁量范围方面,《基准》对财产罚中的“罚款”和资格罚中的“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需要进一步量化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了具体细化。


  据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规则、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执法人员随性执法、任性执法现象的存在,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的滋生,可以有效防控执法人员执法不廉、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是药品监管的主要举措,为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建设法治机关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张可欣)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