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 2021-01-22 20:41
  • 作者:庞雪 赵洪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庞雪 通讯员赵洪涛)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调整了事件的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细化了信息报告要求等内容,要求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按照《预案》,药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预案》将药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预案》调整了事件的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根据《药品管理法》要求,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调整为专项预案,对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构成进行了调整,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药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同时,结合应急机构组成成员单位最新“三定”方案,对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置、成员单位职责、工作组设置及职责等进行调整。


  在信息报告方面,《预案》要求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应及时报告药品安全事件,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省药品监管部门(含省药品监管部门区域检查分局)报告。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等,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事件后,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初步认定为Ⅰ级、Ⅱ级药品安全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省药品监管部门(含省药品监管部门区域检查分局),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紧急时,可同时向省政府(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预案》还建立了事件的应对处置机制,增加了信息发布内容。如增加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市、县两级的先期处置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事故发生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职责。Ⅰ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Ⅱ级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省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等。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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