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要件

  • 2021-02-08 09:31
  • 作者:翟耀华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行政处罚案件数是上级对下级行政执法机构年终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考核部门通常要求被考核机构统计上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数(不含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那么,哪些案件属于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哪些案件属于简易程序处罚案件?药品监管部门对此一直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处以“警告”的就属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也有观点认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属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在笔者看来,上述理解都有失偏颇。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最显著、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当场”性。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要件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要件主要包含四点。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行政相对人确有违法事实,且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能够确实清楚、充分证明相对人具有违法行为。第二,有法定依据。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三,规定的量罚种类和幅度。量罚种类通常包括经济罚或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幅度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申诫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第四,处罚的及时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活动。其相较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而言简便易行,且是一种完整而独立的程序,不需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裁决、执行等必经环节。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有可能是在确定违法的前提下,法定不处罚、依法酌定不处罚、警告或幅度很小的经济罚。因此,量罚的幅度和种类,不是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区别性标志。


  行政执法实务中有观点认为,申诫罚——警告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一般程序。这种以处罚结果推导,判断执法程序,是一种先果后因的逻辑错位。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本质区别,在于简易程序不需要经过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裁决、执行等必经环节,其行政处罚具有“当场”性。执法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向行政相对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确理解“当场”的含义


  当场是一个时间概念。当场检查并取得证据、当场决定行政处罚、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单)、当场交付给行政相对人,这一系列行为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当场不是当时。当时仅仅是当场整个过程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时间节点,当场是若干个时间节点连接起来组成的时间段,这期间发生的若干个行政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如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贴罚单的执法过程是一种典型的当场行政处罚,几个行政行为一气呵成,给人感觉是一个时间节点,但这其实是一个压缩版的时间段。再如,交警对闯红灯、超速、压线的处罚行为则可能需要持续很长时间,有时跨度达几天,甚至更长。这种情况不能因为行政处罚行为时间跨度较长就否认其当场性,进而认为不属于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也是如此。


  当场也不是现场。现场是一个空间概念。空间上是现场,但时间上可能已不是当场。同样,空间上不是同一现场,但时间上可能是当场。如,在空间上,检查取证与制作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不是同一现场,但执法行为持续进行,几个环节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应具有“当场”性。(翟耀华 江苏省药监局泰州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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