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定了!

  • 2021-02-27 15:26
  • 作者: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法释〔2021〕2号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表格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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