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 | MAH如何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 2021-03-09 15:46
  • 作者:廖辉军 袁兴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新《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明确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并要求监管部门将MAH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作为药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


  2020年12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在当前政策背景下,MAH应着重从以下七个方面开展药物警戒工作。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要求MAH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征求意见稿》提出MAH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并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定期审查各项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作为MAH应尽快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药物警戒负责人应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药物警戒体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药物警戒体系的要素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并与持有人类型、规模、品种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MAH整体规划自身体系建设,有利于监管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检查。


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征求意见稿》提出,MAH应当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开展药物警戒活动。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MAH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药物警戒负责人应是具备一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能独立履行药物警戒职责,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具备三年以上从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经历,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管理药物警戒工作的知识和技能。药品安全委员会应按照相关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负责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安全性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以及其他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事项。药物警戒部门的设置要求独立于质量、市场、销售、医学、研发、注册、生产等部门,直接受药物警戒负责人领导,主要履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处置与报告,药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配合开展风险控制、风险信息沟通,提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职责。


配备专职人员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征求意见稿》均提出MAH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药物警戒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生物医学工程或相关专业知识,接受过与药物警戒相关的培训,熟悉我国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具备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专职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资质应与MAH的产业规模和产品特性相适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予以合理组织、协调,监督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


主动、全面收集和上报不良反应报告


  MAH应当主动、全面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包括来源于自发报告、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他有组织的数据收集项目、学术文献和持有人相关网站等涉及的信息,按照可疑即报原则及时上报,为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赢得时间。


加强报告评价和聚集性信号分析


  MAH应对不良反应报告的关联性、预期性和严重性进行评价,并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数据、资料等进行汇总评价分析,如发现非预期且严重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异常增长或者出现批号聚集性趋势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MAH对获知或者发现疑似药品不良反应呈现聚集性特点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分析。不能排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风险原因调查,对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有重要进展应当跟踪报告,若采取暂停销售、使用或召回产品等措施应当立即报告。


定期开展产品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MAH应定期全面评价药品的安全性,识别药品潜在风险,研究风险发生机制和原因,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评估药品的获益与风险情况。MAH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已识别风险、潜在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撰写年度汇总报告,报告应包括企业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运行情况、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情况、上市后研究情况等信息,并向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此外,MAH还应当按规定要求做好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撰写及上报工作。


允许开展药物警戒委托工作


  MAH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由MAH承担,双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要求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需明确委托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内容完整、层次清晰、表述准确。双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MAH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确保受托方充分了解其药物警戒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受托方应当具备保障工作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委托事项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资源等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能力,且应配合MAH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


  新药法明确MAH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对于MAH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或者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应的检查指导原则也会陆续发布,MAH应尽快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落实药物警戒各项要求。(廖辉军 袁兴东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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