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GVP | MAH如何健全药物警戒体系?

  • 2021-05-26 14:14
  • 作者:钟露苗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5月13日,《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是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最重要的一个配套规范性文件,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规范》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由此可见,药物警戒体系是持有人和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前提保障。《规范》对MAH如何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明确要求,提出药物警戒体系中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这既充分符合我国国情,又能满足与国际接轨的需求。


搭好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框架”


《规范》明确,MAH应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药品安全委员会,设置专门的药物警戒部门,明确药物警戒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从MAH类型来看,有些是药品研发机构,有些是药品生产企业,有些是集团公司,有些是集团子公司。不同类型的MAH,其部门设置不同,部门的职责也不同。另外,不同MAH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方式也有差异,有些自行开展,有些集团总公司统一开展,有些采取委托方式。因此,MAH在设置组织机构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保证药物警戒工作顺畅,内容无遗漏,过程无脱节。


《规范》明确提出设置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要求该委员会一般由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笔者认为,药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不是一个虚设的组织,该概念的提出旨在要求MAH有人、有机制、有措施去解决重大风险研判、重大或紧急药品事件处置、风险控制决策等与药物警戒有关的重大问题。


奠好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基石”


要履行好药物警戒工作职责,人员与设备资源是核心要素。MAH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药物警戒活动全面负责,配备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人员专业、经验、能力与工作要求的匹配性,尤其是药物警戒负责人与药物警戒专职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相关专业背景。目前我国有些从业人员甚至为英语、会计专业,这些非医药相关专业人员是难以胜任药物警戒工作的。


《规范》明确,药物警戒负责人应当是具备一定职务的管理人员。笔者认为,这一点是结合了我国医药产业现阶段发展情况提出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应该能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与人员,在药物警戒工作中起到掌舵引航的作用。人员数量也是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持有人状况相差甚远,仅从持有品种数量来看,有些有几十、几百个品种,有些可能就几个品种,甚至一个品种;从生产规模来看,有些年销售额几十亿、几百亿元,有些几百万、几千万元,有些则只有几十万元。因此,不同MAH配备的专职人员数量会相差很大,能与工作量相匹配即可。


相比GMP的实施,MAH开展药物警戒的设备资源投入相对较少,包括办公区域和设施、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纸质和电子资料存储空间和设备、文献资源、医学词典、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等。其中,文献资源是MAH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医学词典是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的医学术语和不良反应术语的必要工具,对于信息化的系统虽然未做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对MAH收集汇总不同来源的安全性信息进行评价的要求并无差异,至少应采用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管理和分析利用好数据。


绘好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蓝图”


“写好你要做的、做好你所写的、记好你在做的”,这是ISO9000的基本要求,也是制药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GVP也不例外。因此,《规范》要求MAH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规程。“全面”是指应涵盖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报告处置、风险信号识别评估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药物警戒活动;而“清晰、可操作”就是指应符合MAH自身的特点,仅从持有品种的安全风险来看,有些是多年的仿制药,有些是附条件批准的创新药,有些是普通的口服制剂,有些是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制剂,风险级别的高低导致对工作的要求会有很大的差别。


总之,制度和规程应能满足沟通协调、及时发现风险和控制风险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通过制度与规程的制订和更新,建立起药物警戒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保证药物警戒活动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配好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 “抓手”


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保质保量完成是MAH落实药物警戒主体责任的体现。但是,有制度文件并不代表制度文件就适用并符合要求,适用并符合要求的制度文件不一定就能落实。如《规范》规定,MAH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收集途径,主动、全面、有效地收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但是2020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量达167.6万份,来自MAH报告仅占3.9%,充分说明我国MAH自主收集报告的意识弱、能力低。此外,如何确保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能规范记录,如何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等等,均需要依靠质量管理进行约束。


据此,《规范》专设了质量管理章节,要求MAH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规范》规定了围绕药物警戒关键活动设置的质量控制指标,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合规性、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等等,并要求分解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抓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相应法律责任仍由MAH承担,MAH应当定期对受托方进行审计。以上举措都是通过质量管理保证实现药物警戒目标,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湖南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钟露苗)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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