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2021-03-26 19:17
  • 作者:满雪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满雪) 3月26日,国家药监局就《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衔接,着重调整了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特殊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相较于2014年7月发布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由12章90条调整为10章136条。


  除修订与《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共性内容外,《征求意见稿》共调整了25条直接与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特殊内容,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定义和范围、体外诊断试剂非临床研究、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评估要求、自测试剂临床评价要求、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变更情形、不予延续的情形、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命名、注册单元划分、临床机构自研试剂等。


  《征求意见稿》更趋向框架性。现行《办法》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将体外诊断试剂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产品,并列出具体的试剂类别。《征求意见稿》删除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涉及的4条内容。记者了解到,相关内容拟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予以规定。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临床需求,落实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新增了临床机构自研试剂的内容,即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自行研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内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相关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


  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实际。对于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现行《办法》规定,“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产品检验需使用国家参考品、标准品的范围,对于与国家法定传染病相关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检测相关的试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检验。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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