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功申请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

  • 2021-04-29 13:47
  • 作者: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中,突破性治疗认定(以下简称“BTD”)成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进行药物研发的风向标,代表药物研发的突破,成为业界格外关注的热点。


在4月20日泰格医药组织的“突破性治疗认定品种的申报经验分享与讨论”药政法规沙龙上,跨国药企中第一个递交BTD申请并已获得三项BTD的武田制药大中华区注册部负责人刘艳玮作为主讲嘉宾,就新法规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最新进展、武田中国突破性治疗药物认定案例及经验分享、美国突破性治疗认定法规及典型案例分享、中美突破性治疗认定对比分析等进行了演讲和经验分享;和铂医药注册部负责人左珺、瑞石生物法规及药学开发部负责人曹海峰等人,围绕BTD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泰格医药组织的“突破性治疗认定品种的申报经验分享与讨论”药政法规沙龙

图为“突破性治疗认定品种的申报经验分享与讨论”药政法规沙龙


48款创新药或改良新药被纳入BTD


2020年7月1日,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确立了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特别审批四个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2020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突破性治疗药物审评工作程序(试行)》,对突破性治疗药物工作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审核认定、公示纳入、终止程序等关键内容,明确了程序和要求。同年7月9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上线“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申请系统”和新版“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系统”,并开通了电子提交通道——我国的新药研发和上市注册有了“高速路”。


据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CDE)网站数据,截至2021年4月15日,已有48款药物纳入或拟纳入BTD。这48款药物中,从治疗领域分布来看,抗肿瘤药物最多,为33个,占比高达69%;其次分别是抗感染药物、免疫系统药物和神经系统药物。从药物类别来看,化学药品31个,生物制品17个,占比分别为65%和35%;从生产场地来看,境内生产药物28个,境外生产药物20个,占比分别为58%和42%,我国的新药研发创新已逐渐实现喜人的产出;从地域分布来看,最活跃的是江苏,其次分别是上海、广东、北京、天津,排名前5位的省(市)占据了全国85%的品种。自2020年7月9日BTD申请通道开放以来,武田制药已有3款药物获得认定,分别来自抗肿瘤、抗感染、脑科学领域,是跨国药企中获得BTD认定最多的公司。


FDA实施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FDA网站公示了新药批准的数据,包括BTD的信息。2013-2020年,获得美国FDA批准的新药中有33%被授予BTD。获得BTD的药物比没有获得BTD的药物总体研发时间显著缩短,二者的中位数分别是4.8年和8年。原因在于,获得BTD的药物,其研发公司利用与FDA沟通交流的机会,得到了FDA资深审评人员提供的技术指导。FDA也会针对药物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及时向相关新药研发公司提出建议,以确保临床试验设计的优化,以及研发公司获得药物审批所需的非临床与临床数据。此外,研发公司可以在提交上市申请时向FDA滚动递交新药研究资料。这些政策为加快新药的后续研发提供了保障。


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时间长短,是多因素综合所致,在数字的比较背后,需要更深层次地理解获得BTD对药物研发的价值和内涵。BTD是对有潜力的药物赋予的一个标签,但并不意味着每个被赋予BTD的药物都是划时代的突破,如果后续研究没有表现出一致的结果,将会被撤销BTD资格。基于案例分析,获得BTD认定的药物都有显著的亮点,如首个针对目标人群的治疗方案、多年来在目标疾病领域的首个突破、以及备受关注的中美BTD双认定等。通过中美BTD法规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在申请阶段、适用范围、时限、药监机构支持和管理等方面,中美监管机构的理念几乎一致,这为国内外申请人制定全球注册申报策略提供了法规基础。


BTD认定的成功要素


BTD政策清晰,申请人应针对产品情况和特点,结合已有临床研究例数、是否已有中国临床研究数据、疗效标准、联合用药等,明确申请BTD的目的和时间节点,如first in class和成熟靶点的产品等,BTD申请的策略可能有所不同。对于治疗非罕见病和非肿瘤的药物,更加需要BTD申请人潜心钻研产品,深入挖掘治疗优势,言之有物,才有机会得到审评认员的认可。


药品注册团队作为研发策略制定和执行的关键角色之一,应对政策高度敏感,以识别机会、抓取机会,参与制定从临床开发到上市申请的贯穿始终的申报策略,并科学严谨地执行。要提前协调内部资源,建立从申请、审核到批准的详细流程。同时,申请递交的时间把握非常重要,一般不迟于临床III期。


分析递交BTD申请但未获认定的案例,多因申请人时间把握不到位,比如支持数据不够充分时就过早递交,或已有充分病例数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显著的临床优势等。 


BTD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BTD为药物研发带来的首要价值是与监管机构更多的沟通交流机会。一方面,药品监管机构将优先配制资源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加强指导并促进药物研发;另一方面可提高获得优先审评审批的可能性;除此之外,申请人还要积极探索其它潜在的机会。


同时申请人也应清醒地认识到,BTD是“潜在突破性疗法”,是寻求技术支持的途径,而非获批上市的承诺。随着药物研发的进展,未来BTD的标准门槛会越来越高,产品的临床价值永远是第一位,只有取得临床疗效的真正突破,才有资格角逐突破性治疗药物的赛道。


当今科技创新持续应用于新药研发的趋势下,只有通过申请人和药品监管机构不断地探索和讨论,才能更高效地共同利用加快注册程序推进新药研发的进步。为真正实现BTD的价值,期待CDE和申请人进一步加强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和进步,同时也期待对纳入BTD药物的相关企业,CDE可以安排更多资深审评人员给予指导,这将更加有力地帮助申请人加快研发,并最终惠及患者。


目前,BTD在我国实施不到一年时间,尚无足够数据进行更系统的统计分析,但基于已公布的数据,相信BTD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新药研发、上市,激励创新,还将对整个医药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和铂医药注册事务总监 周芳、泰格医药政策法规事务副总裁 常建青)



(责任编辑:刘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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