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监局印发“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 2021-07-08 16:19
  • 作者:郭婷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7月6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对云南省药监局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药品监管的2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在云南自贸试验区对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及药品监管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其中,云南省药监局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事项1项、实行告知承诺3项、优化审批服务20项;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直接取消审批事项3项、审批改为备案2项、实行告知承诺1项。


  根据《实施方案》,按照全覆盖要求,云南省药监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按照《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涉及药品监管的24项、《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涉及药品监管的6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实施改革,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其中,云南省药监局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直接取消审批,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审批”3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涉及“两品一械”的“药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等20项事项采取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在云南自贸试验区试点直接取消审批“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3项事项,对“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医疗器械互联网服务审批”2项涉企经营事项改为备案,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


  《实施方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管系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健全监管规则,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依法实施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备案信息不实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实施分类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监管威慑力。(郭婷)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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