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将推行食品安全“红黑榜”制度

  • 2021-07-12 14:46
  • 作者:齐桂榕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食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7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德州市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提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将诚信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纳入“红榜”,将落实主体责任不规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信息纳入“黑榜”,并进行动态管理。“红黑榜”名单中,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食品店、超市、餐饮单位等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数量不少于85%。


  根据《办法》,纳入“红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连续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且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或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要求,表现突出的;除学校(幼儿园)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直接确定为D级的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的;获得政府机构食品安全相关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况。对被列入“红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示范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结合实际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纳入“黑榜”名单管理: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或者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及山东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评价细则要求的;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食安城市等工作,或上级部门检查中,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被通报或批评的;其他应该纳入“黑榜”的情况。对被列入“黑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食品安全“红黑榜”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食品安全“红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经核查属实的,按程序在“红榜”名单中及时撤销,并在原渠道发布。被列入食品安全“黑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程序在“黑榜”名单中及时撤销,并在原渠道发布。(齐桂榕)

(责任编辑:宋佳薇)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