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11.人员与时间安排

  • 2021-07-16 15:30
  • 作者:万帮喜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二节 内部审核


第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审核各项制度、规程及其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当药物警戒体系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内审。

内审工作可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

 

【理解】


自第十一条开始,进入质量管理的第二节“内部审核”。


·内审的时间安排


定期内审:往往以“年”为单位计算,可以安排为年度内审,或两年一次内审。也可以基于上一次的内审结果决定下一次内审时间,一般情况下,时间跨度不超过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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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内审:药物警戒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内审。这种重大变化包括药物警戒法律法规的重大变更,如《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发布;组织结构的变化,如管理药物警戒工作的团队发生变化,完成工作交接后,应考虑开展内审;产品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如,以前只有仿制药,现在开始研发创新药;以前产品仅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或上市销售,现在“出海”,走向海外市场,在其他国家开展临床试验或上市销售,药物警戒体系变更完成后需考虑开展内审。


·内审的相关方


内审工作可以由持有人指定人员,独立系统全面地进行,也可以由外部专家或人员进行。如果是持有人指定的内部人员,那么需要保证该内部人员的独立性。


内审人员的不适用情况:


药物警戒负责人的直接下属。一般而言,药物警戒负责人的直接下属,不应当负责药物警戒的内审,除非有明确的职责或机制保证内审员的独立性。


合适的内审人员标准:


并不是所有人都天然具备能力去审计另外一个团队。作为审计人员,除了需要有独立性,同时还需要有专业性。如果公司层面有专门的审计团队可以审计医学相关的工作、临床试验相关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他们来负责药物警戒的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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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不一定只有药物警戒工作背景的人才能从事药物警戒工作的审计,只要有深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概念,理解审计要求,就可以开展药物警戒审计。但是,有药物警戒工作背景的人员作为审计官,将更容易抓住关键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关键。


如果内部没有合适的人选,可以找外部的第三方来开展药物警戒内审。目前阶段,我们国内尚无太多的专门开展药物警戒审计的团队。

 

·接收内审的不仅是药物警戒团队


审计药物警戒工作,不仅仅只审计药物警戒团队。在审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销售团队、市场团队、医学团队及公司管理层等各个团队。以审计形式,来检查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质量,审核各项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评估药物警戒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实践影响】


我们需要尽快排定内审的时间计划,当GVP正式生效后,应考虑开展内审评估建立的药物警戒体系是否能符合法规要求。(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警戒与法规合规事业部总经理 万帮喜)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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