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34.我的两位PV战友

  • 2021-08-03 10:48
  • 作者:吕广会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通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途径畅通。


【理解】&【实践】


“我”是一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我”有了更加灵活的药品生产方式,可以自己生产,也可以委托他人帮“我”生产药品。但是,《药品管理法》要求“我”承担安全性信息的收集与报告责任。


为了能够落实这一主体责任,“我”需要两位“战友”来帮我:药品生产企业及药品经营企业。这两位对于“我”非常重要,他们是——


·心腹


生产企业受“我”委托,生产产品。他们可能更关注GMP,保证药品的原料药质量、制剂工艺、全程合规,确保药品质量,“我”才能对药物安全有基本的放心。


生产企业必然是“我”最信任的朋友。由于药品包装盒上也有他们的信息,患者、消费者也可能会联系到他们反馈产品的情况。“我”需要生产企业获悉任何药品安全性信息后,都告诉“我”。


生产企业的质量部,可能从产品的质量投诉中发现药品的安全性信息;客服部可能在为患者、消费者的服务过程中发现安全性信息。作为心腹之人,我们的信息必须同步。


·耳目


经营企业是药品的“经纪人”。药品经营企业包括零售药店、批发企业及代理商等。一般而言,经营企业可能接触医生、药师、患者、消费者,最可能获悉药品安全性信息。他们就像“我”的耳目,让“我”知道市场上对产品的反馈。


合作共赢,自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收集安全性信息。


·君子之交,仍需合同


无论以哪种收集方式开展信息收集,作为MAH,“我”都需要与“战友”签订书面的流程、协议、合同,确保双方信息的同步、一致。在商业合同中,明确上述约定;或者单独签署文件,明确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我”报告的时限、内容要求。


“我”也会应邀/主动,至少每年一次,为“战友”(及其成员)进行“安全性信息上报”的知晓度培训。通过培训,让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人员具备上报意识,并在培训中提供全面的报告途径,实现有效、全面、高效地报告。


为了鼓励“战友”团队人员积极、及时报告安全性信息,“我”也偶尔发起一些活动,进行适当激励,提升报告意识。


·专线传输,定期核对


作为持有人,“我”需要保证提供给公众一个顺畅的信息反馈渠道。而对于亲密合作的“战友”(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我”会建立专线渠道,确保我们的信息沟通持续通畅,安全性信息能够自由流动。


“战友”们也可能要求“我”提供更多的报告的方式,比如电话、传真甚至当面。为保证收集途径通畅,“我”也会设置多种报告方式。


如此操作,是为了确保和战友间的信息传输是完整的,没有遗漏的。每个月核对我们之间的信息传递数量以及关键信息的质量。(浙江太美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药物警戒与法规合规事业部 吕广会)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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