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监局:用延伸检查助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案件查办

  • 2021-11-18 15:07
  • 作者:陈思远 曹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为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强化案件查办和风险管理,提升执法效能,辽宁省药监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职责分工、延伸开展检查取证、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和加强工作衔接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延伸开展检查取证是助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案件查办,护航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方式。


  《通知》指出,开展延伸检查取证,是指辽宁省药监局在办理总部案件时,可直接对所涉及的连锁门店开展检查取证。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办理零售连锁门店案件时,可直接对所涉及的总部开展检查取证,对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总部,也可采用发送核查函的方式委托辽宁省药监局协助检查。延伸检查取证的材料可作为案件检查证据。


  “延伸检查能够很好地提升当前药品监管事权划分体制下的不同层级监管合力,提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案件查办效率。特别是涉及药品流通环节中的票据问题,有关药监部门可以直接在总部及其涉及的连锁门店展开调查取证,以便第一时间锁定证据、防控风险。”一名辽宁省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表示。


  他还表示,本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同时还规定“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通过对门店的延伸检查,能够从整体上掌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更好地监督企业建立并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建立实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检查工作方式,体现了监管思维的转变,突出了风险防控的理念,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陈思远 曹悦)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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