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 2021-11-24 16:20
  • 作者:满雪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满雪) 11月23日,国家药监局就《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局部修改,与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表述保持一致。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22日。


  现行《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依据的是2017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条例》发布施行后,国家药监局结合监管实际,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局部修改。


  《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办法》中相关表述,与《条例》一致。例如,将“医疗器械持有人”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修改为“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同《条例》表述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有关罚则表述。如,《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有关罚则的表述与《条例》第八十九条保持一致。另外,《办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或者取消备案而未提出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拟增加未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处罚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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