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VP逐条谈 | 123 & 124.申办者,你的SUSAR及时提交了吗?
【条文】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章 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
第二节 风险监测、识别、评估与控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床试验期间,申办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提交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个例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于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当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7日,并应在首次报告后的8日内提交信息尽可能完善的随访报告。
对于死亡或危及生命之外的其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应当在首次获知后尽快报告,但不得超过15日。
提交报告后,应当继续跟踪严重不良反应,以随访报告的形式及时报送有关新信息或对前次报告的更改信息等,报告时限为获得新信息起15日内。
【理解】
·首次获知日期 (Day 0)
参考GVP第49条,持有人或其委托方/供应商的任意员工首次获知该个例不良反应,且达到最低报告要求(即满足有效报告的四要素)的日期,记为第0天(Day 0)。第0天需要被记录,是评估报告是否及时提交的依据。
·递交时限
1.首次报告
a. 致死或危及生命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申办方需要在首次获知后7个日历日内报送,如果递交日期落在节假日,也需要按时完成报送。如首次获知日期是2021-12-01,则需在2021-12-08前报送至审评机构,若在该时限内没有报送或报送失败,将被认为是漏报或晚报,属于不合规问题。
b.非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申办方需要在首次获知后15个日历日内报送,如果递交日期落在节假日,也需要按时完成报送。如首次获知日期是2021-12-01,则需在2021-12-15前报送至审评机构,若在该时限内没有报送或报送失败,将被认为是漏报或晚报,属于不合规问题。
2.随访报告
收到SUSAR随访报告后,需要在随访报告获知日期后15个日历日内报送。
3.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的随访要求
对致死或危及生命的SUSAR,应在首次报告后的8日内提交信息尽可能完善的随访报告。
ICH E2A、EU和FDA法规的规定如下:
> ICH E2A
来源:https://database.ich.org/sites/default/files/E2A_Guideline.pdf
>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1/20/EC
> FDA Sponsor Responsibilities—Safety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Safety Assessment for IND and Bioavailability/Bioequivalence Studi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来源:https://www.fda.gov/media/150356/download
4.时限管理
如GVP逐条谈第49条(点击阅读:GVP逐条谈 | 49.怎样确定提交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指出的,现实诸多因素都会导致报告递交的延迟,很难做到100%递交合规率,如错漏报告、报告录入延迟、数据库损坏等。申办方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关递交流程和合规管理制度。
【实践影响】
申办方在建立递交合规流程时,可参考以下要点:
安排专人每天查看接收安全报告的邮箱或传真,收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发送回执,将报告上传到安全数据库。在国庆、春节等大型假期期间,需安排专人值班。
建立后备人员制度,参与报告处理的人员需安排一名后备人员。
相关SOP中规范报告处理流程和处理时限。
建立个例安全报告递交的SOP或其他程序性文件,规范递交流程。执行完递交操作后,必须查看是否递交成功,收到递交回执或成功将报告发送给监管部门(对于不提供回执的监管机构,如递交邮件成功发出、递交快递成功发出),方可记录为递交完成。建立递交记录跟踪表,记录每份SUSAR成功递交各监管机构的日期。
在数据库中配置合理的报告处理时限、递交时限和递交提醒,建议公司内部递交时限设置要早于法规规定的时限。
建立合规管理流程,合理设置递交合规率,定期对递交合规性分析。对于不合规的递交,需开展调查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并实施。
【延伸阅读】
ICH E2A Clinical Safety Data management: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for: expedited reporting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
Regulation (EU) No 536/20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 April 2014 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2001/20/EC
FDA Sponsor Responsibilities—Safety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Safety Assessment for IND and Bioavailability/Bioequivalence Studies Guidance for Industry(北京诺诚健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PV总监 侯宇尧)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使用外购产品作为组件的法律风险探讨
无菌医疗器械组合包类产品使用其他公司“有证”产品作为组件存在法律漏洞,对组合包类生产企业和组件生产企业的监管带来了挑战 2023-09-19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