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 2021-12-27 09:34
  • 作者:刘新杨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2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要求,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该信息就会被推送到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切实发挥联合惩戒机制作用。此外,《办法》还是全国药监系统中第一家联合省级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出台的信用监管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引领性作用。


  据悉,《办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探索信用监管新方法新路径,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次有力尝试。


  《办法》共12章57条,涉及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确定,违法失信管理等内容,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依托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的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全区“两品一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企业重点人员电子信用监管档案,信用约束范围实现全覆盖。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由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稽查办案等基本要素组成,信用监管相关的数据能够实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办法》指出要引进数据集成理念,充分利用“智慧监管”工程的成果,将信用管理模块与已经建成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稽查执法、检验检测、风险分级、阳光药店等9大应用系统中的信息实现共享,数据自动抓取归集。同时,发挥大数据支撑,实现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信用管理系统与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等相关部门系统数据对接,搭建系统互联、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全区药品智慧信用监管平台,切实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共享和公示工作,推动提升药品信用监管高效化运转。


  《办法》创新提出对信用等级实施“记分制”的精准信用监管模式。依据药品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对其进行信用画像,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细化完善“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4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严格依法规范实施信用惩戒、失信约束、信用信息公示等措施,对市场主体按照信用状况和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倒逼市场主体责任的落实。为匹配信用信息化管理目标,将《办法》中规定的“记分制”模式及相关流程和规范纳入信用系统程序,实施精准记分管理。


  《办法》提出要发挥联合惩戒及激励作用,严格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相关规定要求,将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明确列为D级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自动推送到信用中国(宁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处罚“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公示,落实国家有关部委《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切实发挥联合惩戒机制作用。对认真贯彻执行药品法规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检查频次、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推荐评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等不同的管理措施,真正实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目标。


  据悉,《办法》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生产经营,落实处罚到人制度,通过处罚信息公示,特别是“药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这一有力武器,切实发挥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作用,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力推动具有宁夏特色的药品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为宁夏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构建诚信长效机制提供可复制、可推广模式。(刘新杨)


(责任编辑: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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