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远程审方多点执业纳入管理范围

  • 2022-01-14 20:22
  • 作者:付佳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1月7日,湖北省药监局印发《湖北省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从注册管理、注册变更、继续教育等方面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及其执业活动进行规范。《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提出,执业药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同时,实行执业药师注册证电子证书核发制度。电子证书样式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注册管理方面,《实施办法》新增3类执业范围和职业单位,分别为:执业单位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执业单位为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执业单位为远程审方第三方平台的,执业范围为药品使用。对于同一执业单位在本省内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实施办法》规定,执业药师可以在执业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执业地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明所在执业地点的名称。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岗医院药房执业药师可以为社会药房提供用药咨询、处方点评、处方审核等药学服务,但无处方审核签字权。在岗医院药房执业药师在社会药房兼职从事有关药学服务活动,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社会药房承担所提供的药学服务活动主体责任。


  《实施办法》提出,执业药师跨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执业药师因疫情、灾害等突发事件在相关执业单位承担药学服务活动的,不需办理执业单位变更或执业地点备案手续。


  《实施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年度继续教育计划由省执业药师协会制定,并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和备案,备案后一般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应当向备案部门报告。


  此外,《实施办法》还提出,要逐步在全省推进执业药师电子注册管理。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建设执业药师注册卡,实现执业药师注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动态更新。(付佳)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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