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看仿制药企业专利挑战策略

  • 2022-04-26 13:00
  • 作者:佟红岩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审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仿制药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


首个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的宣判,是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推进实施的重要里程碑。

    

药品专利链接诉讼首案宣判 制度效果初显


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外制药)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鹤)确认仿制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2022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仿制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的第一个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该案于2021年11月立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首个药品专利链接案件。


涉案药品为被告提交注册申请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目前正处于上市审评阶段。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仿制药注册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不能提起侵权诉讼。本案能提起诉讼是依据专利法最新修正后增加的药品专利链接条款,即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国内又被称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早期”是指在仿制药注册阶段就解决专利纠纷,不用像以前要等到仿制药获批后才解决专利纠纷。具体到本案,即便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很可能在注册阶段就会作出最终裁决,明确仿制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专利纠纷将得以解决,体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早期”解决纠纷的重要价值。

 

涉案专利登记、专利声明及专利宣告无效进展


中外制药的0.75μg和 0.5μg规格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已经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中外制药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简称“登记平台”)分别就两个规格产品进行了专利登记,并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两个规格产品登记的专利信息相同,专利号:ZL200580009877.6;专利名称:ED-71 制剂;专利权人: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上市许可持有人是专利权人。专利类型:化学药品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专利;专利保护期届满日:2025年2月6日。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事宜的通告,申请人提交化学仿制药、中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当对照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的相关药品专利信息,按《办法》要求提交专利声明,并将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提交专利声明的,补正后方予以受理。


专利声明分为四种类型,1类:登记平台中没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信息;2类: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已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仿制药申请人已获得专利权人相关专利实施许可;3类: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有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仿制药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4类又分为4.1类和4.2类,4.1类: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4.2类:仿制药未落入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温州海鹤0.75μg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仿制药注册申请,针对登记平台中被仿制药物的专利信息,提交了4.2类专利声明。对提交4类声明的仿制药,专利权人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提起确认仿制药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诉讼。


专利ZL200580009877.6申请日为2005年2月7日,经PCT专利申请进入中国,2010年12月8日获得授权。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了包含艾地骨化醇、油脂和抗氧化剂的制剂,其中加入的抗氧化剂能抑制艾地骨化醇的降解,经遮蔽、室温保存12个月后产生的两个特定杂质不超过1%。


国内有两家制药企业分别在2021年4月15日和2021年6月10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经审理后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宣告200580009877.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的,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进行救济。

 

仿制药企业的不同选择


仿制艾地骨化醇软胶囊时,温州海鹤选择了提交4.2类专利声明,主张仿制药不在其专利保护范围之内;另有企业选择宣告登记平台中的专利无效;还有企业提交了第3类专利声明,明确在专利有效期内不上市仿制药。


对原研药专利的不同立场,反映出仿制药企业不同的研发策略。3类和4.1类声明,仿制药企业和原研公司采用的技术路线可能更为接近,都被专利保护范围所覆盖,因为技术路线接近,在证明和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时挑战相对会更小。4.2类声明,主张仿制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仿制药和原研药的技术路线有一定的差异,侵犯专利风险降低的同时,证明和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挑战性增加。以本案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专利为例,提交的3类和4.1类专利声明的企业,仿制药的处方组成未超出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原研药更为接近乃至相同;而提交4.2类专利声明的企业,仿制药的处方组成如果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辅料或辅料的用量会与原研药有所不同,想要实现与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更有难度。


以上是登记平台中原研药仅有一件专利的情形。如果有多件专利,对于仿制药企业来说将面临更多的选择和考验,仿制药在立项研发时就要对以下问题作出抉择:挑不挑战专利?挑战哪个专利?用什么方式挑战?主张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还是仿制药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专利链接制度中还规定了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的仿制药的激励措施——给予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是否追求获得市场独占期,也是仿制药开发时的重要选项和目标。


企业确定了应对专利的策略后,还需要随着进展不断调整。例如,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专利局的无效审查决定可能和企业之前的预判不一致,还存在被后续改变程序改变认定的可能等,这都需要企业适时调整策略。可见,仿制药研发已离不开对相关专利的分析和准确把握,更需要将对专利的分析与技术能力紧密结合,制定适宜的仿制药开发策略。

 

小结


可以说,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在仿制药注册阶段出现专利纠纷苗头时,就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诉讼和行政裁决的途径,避免在仿制药上市后给相关方造成实质性损害后再解决纠纷。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初衷是节约社会资源,平衡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利益,引导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在更有利于公众健康的方向上竞争。同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套非常复杂的制度,无论原研药企业还是仿制药企业,要想利用该制度寻求更好发展都面临着相当的挑战。

(作者单位: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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