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监局发布新版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22-04-28 17:32
  • 作者:王利 杨成松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作了合理细化和分解。


  安徽省药监局曾于2020年12月制定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版,与新出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同步实施。在总结一年多的试行经验基础上,并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新颁布的化妆品部门规章相衔接,安徽省药监局对基准试行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基准有以下特点:


  一是基于风险管理,加大对特定人群的保护。按照风险程度,国家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孕产妇和儿童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化妆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为加大面向孕产妇、儿童等群体实施的危害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基准对涉及标注孕产妇、儿童可以使用的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等,明确规定限制减轻或不予减轻。


  二是建立科学的基准编制体例。采取“列举+兜底”的方式,一方面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分类列明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及其特征,方便基层按图索骥,可操作性较强;另一方面设定“兜底条款”,便于基层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


  三是建立完善的裁量指标体系。裁量基准主要针对“罚款”的处罚种类,细化量化裁量基准32条。以《行政处罚法》为遵循,逐项明确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的行使条件。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到人的条款也设定了裁量标准。


  四是建立严格的裁量运用规则。从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故意等方面,归纳汇总从重处罚的4种基本情形,形成通用条款。对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基准要求综合裁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对立功表现、重大违法行为等共性问题进行明确,增加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是建立合理适当的裁量标准。细化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处罚额度。对减轻行政处罚设定了底线;根据生产经营过程的合规性、涉案产品的风险性、违法行为的性质等6项考量因素,将减轻行政处罚划分为三个阶次,进一步规范减轻裁量行为。将主动召回产品、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况,作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依据。(王利 杨成松)


(责任编辑:张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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