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药师法出台 打通执业药师队伍的职业发展之路

  • 2022-06-14 13:40
  • 作者:赖舒坤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一位顾客走进一家药店,一名身穿白大褂、胸前挂着胸牌,上面写着“药师”两字的人走来向他推荐某种药品,亲切地告诉他,这种药品很好、见效快、副作用少、价格又便宜,直到说服他购买并亲自送他离开。——请问,这个人究竟是药师还是药品推销员?


笔者相信大部分人给出的答案都是“药品推销员”。《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早已发布施行,然而,执业药师在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道路上依然步履蹒跚。


据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1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人数为64万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5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584354人,占注册总数的91.3%。


药师何时能摘掉“药品推销员”的帽子,像医生、教师一样,在公众心中成为一名专业人员而非推销员?笔者认为,应对药师实施统一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稳步提升药师的社会地位,让药师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上发挥应有且关键的作用。这一过程应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淡化推销员角色,试点量化监督考核执业药师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章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职责,但只有处方审核可量化考核。对此,针对在零售药店执业的执业药师,笔者建议可根据《规定》第二十条中“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进行量化监督考核。量化指标可设定两条:一是对每一张审核后的处方致电患者,回访是否开始服用药物,再次提醒药品说明书中注意事项和禁忌症内容;二是根据用法用量推算时间,再次致电患者,回访用药后不良反应情况,做好记录并上报药物警戒系统。连锁药店可由总部建立专职执业药师团队替代门店执业药师落实上述两项指标工作。事后,由药品监管部门对量化指标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实施的,则按照未按要求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中的“缺陷项目*12502”,对零售药店进行处罚,对执业药师实施信用惩戒,限制其执业活动。


第二步,催生药师事务所,试点允许零售药店选用第三方药学服务。


2014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圳经济特区药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建立“药师事务所”概念,这是根据该市药事咨询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借鉴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组织形式,创设了药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为药师利用其专业能力为社会提供药事服务和药师继续教育需求搭建的第三方平台。笔者认为,联合各方资源力量,建立药师事务所,可试点允许零售药店在其执业药师不在岗或离职的空档期间,选用药师事务所提供的“处方审核”和“用药指导”等第三方药学服务。此举不仅拓展药师业务发展空间,更有利于药师素质提升。此外,还可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筹旗下药师资源,建立药师事务所,满足区域药学服务需求。


第三步,推动立法,进一步提升药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英国药师法律制度最早建立于1815年;美国的药师法制度最早建立于1869年,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州药房法》,各州均制定了具体的州药房法;日本在1960年修订并颁布了《药师法》,2007年修订了1898年颁布的《药剂师法》。我国至今仍未出台药师法,药师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障,队伍也一直无法壮大。


我国的药师概念与国外的药师概念不同,国外药师是职业准入制度的产物,我国药师则主要是职称制度的产物,其主要分布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不同性质单位,并由人事管理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对药师缺乏统一的制度管理,造成了药师底数不清、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行为不规范、监督管理薄弱等现状。药师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保证人民健康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力量。 因此,笔者呼吁,尽快制订出台药师法,加强对药师的监督管理,提升药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赖舒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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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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