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七项措施

  • 2022-12-10 21:16
  • 作者:刘建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12月9日,宁夏药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现阶段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监管措施。


  一是即日起,全区所有零售药店销售(包括网络销售)“四类药品”及治感冒等药物不再进行实名登记推送,对进店人员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


  二是各地要指导帮助零售药店复工复产、应开尽开,不得随意关停,引导具备24小时营业条件的零售药店、自动售药机等全天营业,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常规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备,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三是现阶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仅为其门店配送抗原检测试剂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可以凭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配送。企业开展抗原检测试剂批发业务,要取得含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是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新冠病毒疫苗及治疗药物、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开展全覆盖检查,重点关注进货渠道、冷链保障、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


  五是加强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和监督管理,督促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销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依法依规发布药品销售信息,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新冠肺炎治疗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六是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与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监管协作,严厉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含麻药品,销售假劣药品,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等违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七是要加强安全用药用械科普宣传,结合“安全用药月”活动,针对群众关心的居家治疗期间的抗原检测、药品使用等问题,加强科普干预,引导公众不囤积或大量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按照标签要求正确储存并在医师、药师指导下或按照说明书科学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刘建军)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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