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部门联合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符合性检查管理规程

  • 2026-07-09 10:37
  • 作者:丁怡媛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甘肃省药监局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印发《甘肃省〈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基地符合性检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规范中药材GAP基地符合性检查工作,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促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规程》共七章二十八条,明确了中药材GAP基地符合性检查的申报、受理、现场检查、公示公告及动态监管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涵盖中药材种植和养殖基地的符合性检查评价活动。

  在工作机制方面,《规程》明确建立省级常态化联席工作机制,省药监局为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全省中药材GAP符合性检查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中医药局依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种子种苗供应、林下中药材生态种植、质量标准与检验检测等环节的指导工作。各市县应参照省级机制建立本级工作机制,配合做好辖区内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

  在申报条件方面,《规程》要求申报主体应为中药材生产企业或中药生产企业,可采用“企业+企业”“企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联合申报,并明确至少完成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的种植或养殖记录与实践。基地地址应明确至乡级行政区划,每个地块须提供方位坐标。申报材料经市级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受理。

  在检查程序方面,省级工作机制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随后从省级中药材GAP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甘肃省中药材GAP基地现场检查细则》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评分实行百分制,低于80分或存在较大偏离的,作出“不符合”结论。通过检查的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经市级机制核实后报省级评定。

  在动态监管方面,《规程》明确“符合”结论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检查的企业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依职责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基地持续符合要求。基地地址变更、品种调整、面积增减超10%等情形须提前1个月书面报告。未提交年度报告、抽查未通过、投诉举报属实等情形,将按程序撤销“符合”结论并予以公告。

  《规程》还明确了省外企业在甘共建基地的申报程序,以及与兄弟省份检查结果互认等跨省协作机制。《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试行规程同时废止。(丁怡媛)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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