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 2023-01-31 14:23
  • 作者:秦燕
  • 来源:中国医药报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主要涉及申办者、试验机构、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合同研究组织和监管部门六大主体。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笔者发现当前临床试验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此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问题1 对合同研究组织和申办者缺乏有效监管


申办者和合同研究组织(CRO)负责制定临床试验方案并监督研究者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是决定药物临床试验开展是否真实、规范、安全的关键环节。申办者和CRO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直接影响整个药物临床试验的完成质量。然而,笔者在检查中发现,目前申办者和CRO普遍存在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不少从业人员不具备医药学专业背景。如多家机构开展的项目临床协调员均为专科学历、多数为管理类专业,不具备医药学专业背景。在笔者抽查的临床试验项目中,有20%的项目无人员流动,50%的项目人员流动为2~4人次,30%的项目人员流动超过4人次。


在这种情况下,将申办者和CRO纳入有效监管十分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药品研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对具体事权进行明确划分。这就意味着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和CRO实际并未受到充分有效监管。


建议:明确CRO和申办者监管事权。建议国家药监局根据以往核查情况和临床试验药物风险性,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申办者和CRO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可以设置为国家药监局自行组织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督查和委托省级药监局检查等多种方式。


问题2 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生产缺乏有效监管


临床试验用药品一方面直接影响受试者安全,另一方面其有效性决定了新药临床试验的结果。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是否可控,关系到新药的评价和能否获批上市,所以规范其生产质量管理非常重要,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研发生产环节引入的安全和质量风险。


然而,近年来笔者在对临床试验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申办者和研究机构大都只做到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运输储存条件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收集保存其检验合格报告以备查阅,而无意识也无意愿关注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生产过程是否真实规范。同时,笔者查阅数年来国家药监局及各省级药监局药品生产监管信息公示情况,到目前为止,未有药监部门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过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建议:尽快将临床试验用药物纳入日常监管。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5月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监管已具备执行条件。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完善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监督和处罚的相关条款。建议各省级药监局及时要求辖区企业或机构及时报告临床试验用药品生产情况,并对其按风险评定等级开展分级分类日常监管。


问题3 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的独立性不足


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是药物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伦理审查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由于伦理委员会与医疗机构之间普遍相互依存关联,以及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和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开展伦理审查的独立性很难得到完全保证,从而影响伦理审查结果的可靠性。


以某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的某项目为例,笔者在检查中发现,该项目对受试者每次访视的交通和营养补贴明显低于其他类似的项目,甚至可能会低于受试者每次访视交通及就餐支出,便询问伦理秘书未提出方案修改意见的原因。伦理秘书则表示“其他中心都没有提出这个问题,院里不想耽误项目进度,我们也不方便提出”。


建议:切实保障伦理审查独立性。积极探索根据药物的风险等级,对应进行区域伦理委员会交叉审查、第三方伦理审查和院内伦理审查的伦理审查模式。伦理委员可聘请已退休的业界认可度较高的相关领域人员。院内伦理审查可探索邀请院外专家发表审查意见但不投票的审查模式。同时,允许以上审查形式均可线上进行。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二局 秦燕)

本文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责任编辑:陆悦)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