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药品行政裁量权基准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出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全省药监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行政裁量权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省内药监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药品行政执法公正性和精准性。
据了解,《基准》主要由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和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等7项内容组成,共涉及4类行政执法133个主项223个子项,基本实现了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全覆盖。
《基准》的行政处罚裁量部分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组成,涵盖了生产、销售、使用假药,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等共计65项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基准》明确了针对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的依据、种类、实施主体和基准等内容。《基准》提出,在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前提条件下,首次出现生产销售检验结论不一致的中药,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合规的一类医疗器械等7类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基准》,行政强制裁量部分明确了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等6种符合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情形。《基准》还规定,只有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才能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基准》显示,行政许可裁量部分包含38个许可事项,如药品生产许可、执业药师注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品种注册审批等,内容涵盖了行政许可的办理时限、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等;行政检查裁量部分共包含对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医用氧生产环节行政检查等24个检查事项,明确了行政检查的范围、方式、频次以及是否开展联合检查等具体要求。(冯玉浩 宋红霞)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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