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雾型防晒产品常见注册问题浅析

  • 2023-09-22 10:01
  • 作者:郭谦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做好防晒是护肤的重要一环。常见的防晒产品剂型包括油、乳液、膏霜等。随着行业的不断创新,市场上还出现了喷雾型防晒产品,这类产品因使用方便,备受消费者青睐。喷雾型防晒产品的使用方法与一般防晒产品不同,特别是气雾剂型防晒霜(含推进剂),具有相对独特的产品属性和风险特点。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介绍喷雾型防晒产品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原料使用及限量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对准用防晒剂以及其他限用、准用组分的使用限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喷雾型防晒产品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限量要求


  气雾剂型防晒霜,由于推进剂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施用于人体后,最终保留的基本是不含推进剂的剂料部分。对于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而言,限用和准用原料的限量要求为“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即为在剂料部分的浓度。因此,需特别注意在使用防晒剂和其他限用、准用组分时,需确保在剂料中的用量不能超过限值。


  禁用原料


  《规范》中的“禁用于喷雾产品”原料包括三氯叔丁醇、脱氢乙酸及其盐类、甲醛和多聚甲醛、戊二醛等。还需要注意纳米原料,如纳米级二氧化钛、纳米级氧化锌等防晒剂成分,欧盟化妆品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将其用于可吸入产品。纳米材料有别于传统原料的部分性质及其风险特点,应谨慎考虑纳米防晒剂等原料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中的使用。


  此外,《规范》中的部分原料要求在标签上标印“避免接触眼睛”等,在实际用于喷雾型防晒化妆品时应予以关注,如使用苯扎氯铵、苯扎溴铵、过氧化氢和其他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等。


  推进剂的使用及相关填报


  常用的推进剂种类包括丁烷、丙烷、异丁烷等,但《规范》中收录了一系列相关的禁用组分(详见表)。因此,在使用这类推进剂时,应确保其质量规格符合《规范》要求,即其中杂质丁二烯的含量不得超过0.1%(w/w)。需要注意的是,《规范》中丁二烯的控制指标要求为质量分数,这种规定方式与欧盟等法规一致。如在原料供应商提供的质量规格中,该指标被设定为摩尔分数或其他形式,应进行相应的换算或更换厂家,以确保所用推进剂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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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配方填报时,若产品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配方表下方单独填报推进剂相关信息,推进剂含量合计应为100%。


  对于配方中含有推进剂的防晒喷雾产品,产品执行的标准中防晒剂理化指标的控制范围有两种填报方式:含推进剂方式或不含推进剂方式,但需在防晒剂指标的控制范围后注明是否含推进剂。如防晒喷雾产品推进剂罐装量为“推进剂总质量∶配方原料总质量=60∶40”,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的配方申报量为4.5%(不含推进剂),其控制范围可以设置为3.6%~5.0%(不含推进剂),或1.44%~2.0%(含推进剂)。


  工艺及安全警示用语


  化妆品生产许可类别以生产工艺和成品状态为主要划分依据,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因此,生产气雾剂型的防晒化妆品,应取得具有“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在实际生产中,由于部分生产企业可能并不具有相应资质,无法完成最终的灌装工艺,因此可能存在分段生产的情况。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需明确此种情况下的生产工艺简述填报方式。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十)指出,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国家标准《GB30000.4—2013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对不同情形气溶胶的判定以及相应的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图形符号和警示内容等。因此,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除了吸入和刺激眼周的风险之外,还应特别关注防火防爆。《BB/T0005—2010气雾剂产品的标示、分类及术语》也分别列出了“一般内容标示”以及“特性内容标示”,可作为技术参考。如“压力包装、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存放在50℃以下的干燥通风环境中,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置于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及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等。


  理化检验和毒理学试验


  对于含推进剂的气雾剂型防晒化妆品,在进行理化检验时,考虑到推进剂可能的影响,一般常见两种取样测量方式。一种是含推进剂的取样,需要考虑在完成测量后进行结果折算;另一种是不含推进剂的取样,即在测量之前先将推进剂排净,仅测量相关物质在剂料中的含量。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终产品因包装原因无法取样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例如喷雾产品、气垫产品等),企业在提交完整检测样品的同时,可配合提供包装前的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喷雾型防晒产品易触及眼睛,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根据《规范》,急性眼刺激性试验方法明确要求“气溶胶产品需喷至容器中,收集其液体再使用”。按照此种取样方式,测试样品实际是不含推进剂的剂料部分。但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中并无此取样要求,因此需考虑取样方式对试验结果的影响。


  产品安全评估


  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需根据产品使用方法、暴露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喷雾型防晒化妆品,除需考虑经皮吸收等一般暴露途径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吸入暴露的可能,并进一步考虑相关风险。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有吸入暴露可能时,需考虑吸入暴露引起的健康危害效应,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作者单位:浙江中贸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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