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部门联合印发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 2023-10-26 15:19
  • 作者:殷芝
  •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日前,云南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中药材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和养殖的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公示、核查等的管理,共六章21条,自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云南省药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成立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药材GAP基地评价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云南省药监局对相应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延伸检查,做好药用要求、产地加工、质量检验等指导;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及种源提供、田间管理等指导;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做好林下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等指导;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协同做好中药材种子种苗、规范种植、采收加工以及生态种植等指导。


  《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申报的基本条件等。申报主体为中药材生产企业,应为独立合法的经济组织,企业采用的组织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公司+基地、合作社、农场、林场方式。申报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的企业应当符合按国家中药材GAP要求建立统一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并有效实施至少3个月的实施记录等基本条件。


  根据《办法》,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基地生产的中药材,可标注“药材符合GAP要求”。使用符合中药材GAP要求中药材的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中成药应当是处方中的所有植物、动物来源药材均符合GAP后方可标示,并按相关程序进行标签变更。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符合GAP中药材生产的批次不得标示。(殷芝)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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