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上市后药学变更如何使用PACMP?该指导原则发布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落楠) 10月28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化学药品批准后药学变更管理方案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原料药登记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登记企业)通过使用批准后变更管理方案(PACMP)实施化学原料药和制剂上市后药学变更提供参考。
PACMP是ICH Q12提供的一种监管工具,为实施变更需达到的要求和研究方面提供可预测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方案是持有人/登记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通过该流程可以使用较低的变更管理类别和/或缩短审评周期。
《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上市后的药学变更,仅很有可能实施且可行性已经过研究的拟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方可提交PACMP。《指导原则》指出,使用PACMP并非强制要求,持有人/登记企业可根据药品质量体系建设情况和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需求选择使用PACMP。PACMP的使用不降低拟定变更的技术要求,不应给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任何额外的风险。
《指导原则》提出PACMP的申请步骤、资料要求,介绍已批准PACMP修订、实施的要求,明确不适合提交PACMP的情形、PACMP不被批准的情形、PACMP的废止等方面内容。
一般来说,不适合提交PACMP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明确具体的变更计划、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不能通过前瞻性定义的研究来确定的变更、需要与登记状态为I的原辅包关联审评的制剂的变更、药品注册标准的重大变更等八种情形。
PACMP不被批准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药品质量体系存在缺陷、变更管理能力不足、质量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等,不具备实施ICH Q12要求的条件”“拟定的检验、研究和可接受标准不合理,不能证明变更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需要进行临床或非临床研究以及人体PK/PD研究的”等八种情形。
《指导原则》明确,单次使用的PACMP的有效期为五年,重复使用的PACMP首次变更应在五年内完成,两次变更间隔不超过五年。如相关风险增加导致已批准的PACMP不再适用,或者研究验证结果未达到PACMP的可接受标准,或者出现影响产品质量的非预期结果,无法采用已批准的PACMP实施变更时,以备案方式废止已批准的PACMP。
(责任编辑:郭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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