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监局发布通告全方位强化药品经营环节监管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面规范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及第三方物流活动,持续筑牢全省药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告》指出,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需具备与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配的自营仓库、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由本企业人员自行运营管理;专营中药饮片的批发企业也需满足相应仓库标准,保障中药饮片储存质量。第三方物流企业则需具备大规模、现代化的储存条件,配备自动化仓储设施与专业冷链设备,满足不同药品尤其是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需求,疫苗储存配送更需配备专用独立冷库,实现一用一备,确保特殊药品安全。
《通告》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执行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七统一”要求,由总部统一采购药品、统一配送至门店,门店不得自行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保障药品来源合法合规;网络零售方面,连锁门店为网络零售主体,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门店可委托总部完成药品储存配送,规范网络售药行为,并允许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明确设备功能标准与管理要求,兼顾便民服务与用药安全。信息化与追溯管理方面,要求企业配备覆盖药品经营、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系统数据实时对接、交互与可追溯;鼓励企业推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电子化管理,首营资料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效力,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与监管便捷性。
《通告》要求,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监管衔接要求,构建企业自律、监管严控的双重保障体系。在委托管理方面,药品批发企业委托储存药品需保留自营仓库,受托方必须具备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资质,接受多家委托时需通过计算机系统精准区分药品,避免混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委托储存、销售期限不得超过相关许可证有效期。换证与过渡期管理方面,明确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重新发证企业需达到新规要求,同时设置合理过渡期,保障企业平稳过渡,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此外,鼓励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整合现有资源,提升行业集中度与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药品经营行业转型升级。(叶阳欢)
(责任编辑: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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