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下拨医疗器械时应附带详细资料

  • 作者:王张明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10:40

    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卫生部门下拨的医疗器械数量不在少数,它们在医疗救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监管过程中笔者发现,这类医疗器械相关资料极其不全,给基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卫生部门下拨的医疗器械主要分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某些特殊专科医疗机构(如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下拨的医疗器械品种多样,从X线机到B超,从胃镜到全自动分析仪,从心电图诊断仪到理疗康复器,从国产的到进口的一应俱全。
    但由于是下拨的医疗器械,大多没有附带相关的资料,如产品注册证书、供货单位证照、进口通关单、商检报告,有的只有使用说明书等医疗器械必备的资料,部分器械甚至没有合格证明。
    下拨的医疗器械中,国产医疗器械大多数会在机身标示产品注册证号,而进口的医疗器械一般只有外文标示,也未标示在我国获得的注册证号,只有部分会用中文标示产品注册证号。对那些标示了产品注册证号的医疗器械,在国家局网站或各省局网站数据库中可以查知该注册号对应的医疗器械的详细内容,诸如产品名称、型号、主要组成部分、批准日期等,通过这些可以间接地监督这些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但数据库毕竟不能作为执法依据,为监管带来了不便。对于那些在机身未标示注册证号的国产医疗器械和全是外文的医疗器械,则更难确定其合法性。如某局发现某医疗机构使用的喉镜,上面只标示了生产国GERMANY和商标WOLF,除此之外就没有其他任何信息了,由于属下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供货单位证照、合格证明等资料医疗机构根本就不能提供。对这样的医疗器械监管根本无从谈起。
    卫生部门下拨的医疗器械为推动我国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上水平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这些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公众用械风险将加大。因此,建议卫生部门在下拨医疗器械时应将各种资料一并提供给使用单位,如产品注册证书、进口通关单、商检报告等,以便监管部门对其合法性、安全性进行有效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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