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推动药品零售变革
6月22日,九洲大药房淘宝旗舰店在店铺首页打出“由于发货量剧增,购买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的致歉通知。而就在21日,云南白药官方直营网店也因订单海量通知客户,只能在3日内安排发货。
自2005年12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第一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至今,网上药品交易已不再让人陌生。为什么近日这几家网上药店交易如此火爆?业内人士指出,这与其进驻淘宝有直接关系。
6月20日,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洲大药房、江西开心人大药房以及云南白药大药房5家医药零售企业集体进驻淘宝商城。其快速增长的销售业绩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
淘宝有“药”不卖药
根据2005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截至2010年7月12日,经相关省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共有27家,上海复美大药房等5家企业均在其中。
记者查询发现,淘宝网获得的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而非交易资格。那么,此番淘宝商城吸纳5家医药零售企业进驻,是通过何种方式实现交易的?这种方式是否合规?
“国家对网上售药有着严格的资格审定,作为一家大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肯定不会违规操作。”淘宝网公关经理颜乔说,淘宝网具有互联网药品服务资格,进驻淘宝商城的网上药店则取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因此双方的合作模式是:淘宝网发布药品信息,网上药店实施药品交易——无论是淘宝网还是网上药店都符合相关规定。
颜乔的说法,记者在淘宝网得到了验证:虽然淘宝网医药馆首页发布了众多药品信息,但点击后并未跳转到相应的店铺、出现“购买”字样,无法实现购买;上述5家网上药店负面也没有设置“购买”或者“购物车”等按钮,点击产品图片后出现的是“到网上药店购买”字样。
复美大药房品牌主管范瑞玲向记者确认,由于淘宝网并不是网上药品交易平台,复美淘宝店的具体交易仍然是直接链接到复美大药房自主经营的网上药店导医网的后台进行。
“虽然金象大药房淘宝店与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的界面不一样,但后台都是一样,数据库的信息都是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的,淘宝店只是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信息服务的一部分。后者产品展示更丰富、相关信息更全面。”金象大药房网上药店负责人牛征照也如是说。不过他认为,近些年互联网交易发展迅猛,相关规定与药品网上交易的需求已有所脱节,希望有关部门能适时调整政策,以便更好地引导药品零售业健康发展。
颜乔表示,国家对网上售药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说不得出售处方药等。因此淘宝会对各家网上药店发布的信息给予关注。一旦网上药店违规操作,淘宝网会将该店服务平台剔除。“我们希望让客户能够通过淘宝网选择到更多的产品,更为方便地生活,也希望能帮助厂商收紧渠道,实现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赢。”
谁也不敢轻忽网络商机
“这些网上药店之所以要进驻淘宝商城,根本原因在于看中了淘宝网所聚集的人气以及成熟的客户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一位人士表示,“不管这些网上药店出现几个页面,其后台处理只有一个。也就是说它们更多的是利用现有资源,在淘宝上为企业开辟了一个让更多消费者认知的渠道。”
数据显示,淘宝网目前占据我国电子商务零售市场的半壁江山,不仅互联网技术相对成熟,且拥有将近6000万顾客用户群,其中淘宝商城也已发展成为国内众多品牌网络旗舰店的聚集地,无论是其在线浏览量还是线下购买力都非常强大。
“复美方面看中淘宝商城本身较好的品牌形象和庞大的固定客户群,希望能够借助淘宝商场的平台向更多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范瑞玲称。
牛征照也认为,由于淘宝网自身强大的浏览量和客户成熟度,服装、家电等行业领军企业除了自己的销售网站外,纷纷进驻淘宝商城。二者并不矛盾。此外,消费者客观上有网上购药的需求,这些证照齐全且在业内都享有较好口碑的正规网上药店与淘宝商城合作,不仅是强强联手,也是切实满足百姓需要。以金象淘宝店为例,其“旺旺客服”都是在线的执业药师。
云南白药大药房相关人士则指出,在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当下,药品零售业态也必然出现大变革。
牛征照的观点与之类似。他指出,互联网的发展使企业的销售通路发生变化。以服装业为例,领军企业雅戈尔花了10年时间,创造了“每天卖一万件衬衫”的辉煌业绩。而以网络销售为主的凡客,仅用一年时间就创造了新的神话:日销售额直逼雅戈尔,预计今年销售额将突破100亿元;以网络销售家电为主的京东商城在2007年成立之初,并不为人看好,但短短几年之中,其销售额连年翻番,2010年达到100亿元,而家电销售大鳄苏宁电器为了与之竞争,也不得不开设“苏宁易购”网上商城。
“2007年前后是电子商务的一次高潮,互联网帮助传统商业往电子商务方向转型;而到了2011年,电子商务又迎来新高潮。在电子商务的新高潮中,传统商业将自主实现电子商务化,每个细分的行业都有可能获得发展机会。”牛征照说。
“骨感”现实憧憬“丰满”未来
或许由于这些考虑,已进驻淘宝商城的网上药店并不止步于此。云南白药大药房开设了官方微博,正考虑进驻同样人气较旺的QQ商城;上海复美大药房也表示,“不排除在未来合适的时机考虑进入其他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的可能。”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也表示,在合乎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电子商务使百姓足不出户就能买到合适的产品,为百姓购药带来便捷,确实是未来药品零售的一种发展趋势。
但正所谓“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国网上售药发展得并不尽如人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约1500亿元,其中网络销售仅7000万元左右,约占零售市场销售的0.046%,几乎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数字。而早在2007年,美国就拥有1000多家网上药店,市场规模将近1700亿美元。2010年,美国网上药店的销售规模占整个医药流通领域的近30%。
“我国对网上售药还有很多限制,药品网络销售还不是完全开放的市场,因此企业也不太会在这方面投入太多的资金和精力。”牛征照直言。他表示,我国第一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颁发于2005年年底。从2006年至今,已经有几十家医药公司拿到BtoC(商户对个人)的网上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但在其他行业网络销售突飞猛进之际,药品零售尚未完成消费者教育以及自身品牌形象打造。有的消费者不知道网上可以购药,有的虽然知道但不知该去哪家网店购药。
此外我国网上售药尚不具备美国那么好的基础数据。“美国电子商务发展得非常完备,电子处方可以跟网上药店相连接。中国暂时还不具备这个条件。”牛征照说。
上述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人士称,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定,网上药店仅能销售非处方药;而在实践中国内网上药店销售更多的是药妆产品、保健食品、计生用品、医疗器械甚至快消品。“当然我们可以说,这是药店在进行多元化经营,但是药店药店,关键还是要卖药。网上药店要想名副其实,成大气候,一定要具备医药分开的条件,这有待于新医改的深度推进。”
“互联网的特点一是开放,二是创新。大的政策环境我们很难改变,但如果我们能够将互联网的精髓运用到位,也可以推动行业发展。在我们中间,也会出现领军企业和领军人物。”牛征照说。
链接一
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的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五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拥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六)具备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七)具有保证上网交易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设备与技术措施;
(八)具有保证网络正常运营和日常维护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和技术保障机构;
(九)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组成的审核部门负责网上交易的审查工作。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链接二
开办经营网上药店的相关规定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零售药店网上销售药品,应有完整的配送记录;配送记录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发货时对产品状态和时间的确认记录、交货时消费者对产品外观和包装以及时间等内容的确认记录;配送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撤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并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同时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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