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之配送商招标

  • 作者:耿鸿武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8:59

    编者按  现阶段,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进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基本做到了以省为单位、统一挂网、竞价议价相结合、合理选择配送商、重新划分质量和价格权重、明确回款时间等,同时也延续了各地之前药品招标采购的特点。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与之前的药品集中采购最大的区别就是对配送商的招标,这是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一个新课题。由于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各省采用的方式、设定的标准、选择的范围均不相同。由于配送商招标方式将决定各地未来的商业结构和渠道方式,所以,各地政府应充分关注并积极解决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此,我们将分两期推出以下这篇文章,希望能够帮助业内更好地理清思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坚持以省为单位确定基本药物的配送商是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从2010年基本药物招标的实际情况看,各省执行的情况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4种方式:
    一是延续之前的配送商招标结果。2010年,在基本药物招标中没有进行配送商重新选择的主要有北京、宁夏两地。北京延续了2006年北京市社区配送商招标中确定的2家配送商的配送方案,没有重新进行配送商的招标和医疗机构的重新选择,由北京医药股份和嘉事堂药业继续进行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的配送,只对增补的基本药物进行了招标;宁夏延续了2008年招标中确定的5家配送商,继续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
    二是以省为单位进行配送商的招标,确定统一评审标准,明确中标配送商的数量,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在省平台上统一公示;医疗机构在中标的配送商中进行选择。天津、河南、湖北、江苏、青海、江西等省市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以试点市为单位进行配送商的招标,如陕西、广西、辽宁等地。
    四是不进行配送商的招标,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在招标平台备案。如贵州省。
    遴选办法
    有些省份没有制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单独标准,只要符合经销商资质的企业均可报名并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者均为候选企业。这与之前的药品招标中对配送商的要求没有显著的区别。如重庆、黑龙江、四川、内蒙古、海南等省区就是如此。
    有些省份建立了基本药物配送商的单独定量化考核标准,主要体现在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销售网络、经营品种、社会责任、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几个方面,如浙江、江苏、湖北、河南、黑龙江等。在标准中,客观要素的权重通常占80%以上,有些地区则占到100%。其中,医疗机构的主观评价引起了业内的巨大争议。不同的遴选方法,使各地入围基本药物配送的商业公司的结构存在巨大的不同。
    在目前已实施基本药物招标的27个省份中,有12个省份的招标文件中提出了医药现代物流的要求,有15家没有明确说明。不提及现代物流的概念,忽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硬性要求,会使各省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改革相对滞后。
    选择方式
    各地对配送商的选择方式基本可分为三类:一是只选择省级配送商,省级配送商负责全省的基本药物配送。如宁夏、河南、北京等地。二是分省、地两级选择,省级配送商可在全省范围内配送,地市级配送商只可以在区域内进行配送。如湖北、江西、云南等。三是以地级为单位进行选择,医疗机构只能在区域内中标的配送企业中进行选择。如:福建、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等。
    在27个已实施基本药物招标的省市中,有15个省市没有做配送商数量的限定。
    尽管国家规定,“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但是各省在基本药物配送商的招标中,存在政府角色越位、错位的现象,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分享至

×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相关阅读
网民评论

{nickName} {addTime}
replyContent_{id}
{content}
adminreplyContent_{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