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大力发展中小型医药企业
核心提示:为了使医药产业升级,使其走上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部分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市场,限制中小企业发展。其实,这并非科学管理手段,反过来可能会影响医药产业长远发展。当前,众多的中小型医药企业是保持医药经济增长的动力,也是大企业诞生的土壤。监管部门应当维持公平的竞争秩序,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作用,使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编者按:“小、散、乱、差”是长期以来对我国医药市场状况的一种普遍认识,不少人认为我国药品市场秩序存在问题的根源是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并因此导致了整个产业乱象丛生、产品质量偏低。本文作者反弹琵琶,提出了大力发展中小型医药企业是促进产业发展的途径的观点。如果监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过多干预市场发展,可能会违背经济规律,揠苗助长,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医药市场的深层次问题,反而影响医药经济正常发展。文章虽为一家之言,但观点独到,值得监管人员细品。
我国医药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普遍较小,有人用“小、散、乱、差”概括当前医药市场现状。现在,一些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了整顿市场,通过不断提高准入标准,或停止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限制新开办和发展小型医药企业,着力推动医药企业联合兼并,试图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之路。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并不科学,存在偏差。而监管部门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不符合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不积小流 不足以成沧海
姑且不论以“小、散、乱、差”表述我国医药市场状况是否准确,就“小”与“差”、“散”、“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讲,就值得商榷。“小”特指我国医药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散”特指我国医药企业数量众多;“乱”特指医药市场秩序混乱无序,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差”特指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现代化水平低。
从逻辑上看,医药市场秩序的“乱”、“差”一定是企业“小”、“散”造成的吗?并不尽然。医药市场秩序的“乱”,一方面是源于合法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行为,如齐二药事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非法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犯罪集团的有意制假售假,如白蛋白、糖脂宁胶囊等案件。纵观近十年来发生在医药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医药市场秩序的“乱”更多的是由于非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从企业成长规律来看,任何一个大企业,都必然会经历由小到大的过程。上规模有个概率累积的问题。必须有数量众多的小企业,经过长期发展,才可能产生三五个大型企业。 “小”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阶段,“散”是医药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高集中度发展的基石。所谓“尺有所短、寸所有长”,规模小而数量众多的企业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服务功能上是对规模企业的补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盲目上规模 无异于削足适履
医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是彻底解决当前医药市场秩序方面问题的切实有效的措施吗?这仍值得商榷。
从现实的情况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与企业规模大小并无必然的联系。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是一家有近70年历史的老字号制药企业,石家庄三鹿集团是乳业龙头企业,却仍然发生了“甲氨蝶呤”、“三聚氰胺”等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甚至影响了“中国制造”的声誉。因此,不能把医药市场秩序的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完全寄希望于医药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
医药产业的发展道路该如何走,是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在美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医药批发企业只有10多家,前4家企业年销售额占市场份额的80%,表现出集约化程度很高,市场秩序也较为规范。而实质上,美国的一些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是大企业以品牌、管理等无形资产与中小投资者资本结合,通过股权联结起来的由众多“小”、“散”企业组成的“联合舰队”,大企业统一了“小”、“散”企业的采购权,规范了流通渠道。这样的模式在我国能否行得通,要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美国之间的差距。我国医药供应的复杂性与美国的不同,如果目前我国只发展10余家大型医药流通企业,能否承担得起城乡药品供应的广覆盖、高效率是一个大问题。提高医药产业集约化和集中度,必须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政策的适度引导来实现,但它必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
限制中小型医药企业发展,事关医药产业政策调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具有制定医药产业政策的职能,是否是推动医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职能部门?《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由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没有制定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职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要慎提“提高医药产业集中度”等超越自身职能的命题。
营造公平市场 星星之火也可燎原
当前,不仅不能限制,而且要大力发展中小型医药企业。
国家提倡大力发展中小企业,2003年1月1日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扶持和发展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服务等支持,努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严重不足。如果将5个个体户折算成一个小企业,加上法人企业,全部人口与全部企业相比,全国每千人拥有企业水平仅11个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每千人口拥有企业45个左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每千人口拥有企业25个左右。
中小企业发展极为不足,是造成我国目前中等收入人口少、剩余和失业的贫困人口多的最重要原因。发展中小企业,是扩大就业、解决民生的当务之急。近年来,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中,许多成长型中小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的中坚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发展趋势来看,这将有助于形成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长久动力。
所以,不能排斥医药企业的“小”、“散”,这是监管人员必须长期面对的医药市场实际。监管政策的制定、监管工作的开展都要立足于这样的现实。而对于医药市场秩序存在的“乱、差”问题,恰恰是监管工作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要通过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乱象丛生”。树立监管为了发展的理念,通过积极有效的监管,努力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医药市场秩序。培育优质市场主体,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变静态许可为动态许可,企业准入严格按许可条件审批,对依法进入的市场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企业经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则依法给予退市处理,使市场主体“有进有出”,“活起来”,防止“只进不出,或不进不出”。
医药市场秩序的“乱、差”得不到解决,监管部门要考虑监管措施是否得力,监管力度是否到位,监管能力是否适应,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是否有力。不能为了医药市场秩序的“治”,来限制中小型企业发展,否则,无异于削足适履、因噎废食。(作者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