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格控制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据中国医药报黑龙江讯 黑龙江省卫生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立即对药品和精神药品购买、储存、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详细摸底,重点检查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如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法流失,将实行医疗机构考核一票否决。
近一段时间,黑龙江省发生数起因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不当引发的后果较为严重的事件。为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该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上述两种药品购买、储存、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辖区医疗机构签定责任状,发生问题时坚决问责。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并凭此卡向全省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医疗机构应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针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进行诊查,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医师应注明理由。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责任编辑:)
分享至
右键点击另存二维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33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08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089号 京ICP备17013160号-1
《中国医药报》社有限公司 中国食品药品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