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使用中药名称应规范

  • 作者:张继强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09-06 09:42

    前不久,一位女士服用了一家药店坐堂中医开的汤药后,出现腹泻,她怀疑中药质量有问题,就拿着余下的中药及处方到药检所咨询。笔者按照处方里的中药名称逐一与每味中药进行核对,结果发现,大黄、川芎两味中药与处方中的中药名称没有对应上。处方中两味中药的名称分别是“大达”和“香果”,在现行《中国药典》及有关药品标准中均无此名称。笔者通过药店熟人了解到,药店擅自把大黄改名为“大达”,川芎则使用的冷僻别名“香果”。
    据笔者进一步了解,现在有些医院、诊所、药店为防止处方外流,常常在处方的中药名称上暗做手脚,故意暗设代号、擅自命名、使用冷僻别名、简化名称、字迹潦草等,并且认为这是小事一桩,不会引起什么麻烦。笔者认为,处方中使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并非小事,而是关系到百姓用药安全的大事情,应该引起重视并尽快解决。
    不规范的中药名
    可引发诸多问题
    笔者发现,处方中中药名称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不使用《中国药典》、《卫生部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法定药品标准规定的中药正名,而使用别名或习惯名称。二是中药应付常规各地并不统一,即使同一地区不同医院也不一致,使用混乱,易出差错。三是生品与炮制品不分,相互替代。四是擅自随意起名,或用代号、冷僻别名。五是处方字体潦草,文字随意省略,不易辨认。
    使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如,常常导致药师及中药调剂人员不能准确理解医生用药的目的及意图而付错了药,给患者用药带来潜在的或不可预知的安全隐患。同时,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在医院看病,医生给患者书写病历和开具处方,说明医院与患者建立起了合同关系,处方是医生辨证论治的书面记录和凭证,反映医生的治疗思想和用药要求,既是给药师调剂中药的书面通知,又是中药调剂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病人到医院看病,有权利知道医生究竟给自己用了什么药。
    处方中采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还侵犯了患者自主购药的选择权。使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有的是医生故意所为,目的是限制病人到其他地方购药,以防止中药药方外流。
    值得注意的是,处方中使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一旦出现用药安全问题,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严重后果,引发各种纠纷,医生的权益将难以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遵循以下要求:第(二)款,名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按省、自治区药品标准规定书写。”
    多措并举
    规范处方中药名称
    使用不规范的中药名称,看起来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却隐藏着用药安全大隐患。医生在处方中准确、规范使用中药名称,既是对患者用药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以解决中药应用中存在的名称不规范问题:
    第一,要认真执行《中国药典》及有关标准、法规,纠正不合理的地区用药习惯,防止中药应用的混乱现象出现。
    第二,为了更好地体现医生的用药意图和用药要求,中医处方书写药名应用规范的正名,以防止医生的用药意图与地区习惯发生矛盾,对名称不规范、字迹潦草不清、不能表达和体现医生用药意图的处方,调剂人员应拒绝调配。坚决杜绝擅自给中药起名、使用代号、简写等不规范名称的出现。
    第三,要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摒弃以经济利益为主的错误观念,要摆正治病救人、用药安全与经济利益的关系。没有患者的用药安全,经济利益也就无从谈起。要遵守职业道德,根除不正当的经营方式和谋利方法。
    第四,医院或药店要经常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掌握药品质量标准信息的变化。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工作有章可循,差错有追责、有检查、有监督,奖罚分明。
    第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各个环节上药品名称不规范情况,消除用药安全隐患。
    (作者单位: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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