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亟须法律“正名”

  • 作者:赵宗祥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05 14:59

  在国外发达国家,很早就施行了执业药师方面的法律。而我国目前执行的只是1994年出台、1999年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仅刚性不足,而且缺乏相应的规制内容。而作为药品行业管理的专门法——《药品管理法》也没有规制执业药师的具体条款。相比于已施行多年的《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显然,我国执业药师亟须法律“正名”。

   不受关注,社会认知度低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新修订药品GSP也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据了解,截至2013年,我国有药品零售企业40多万家,而我国拥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只有20余万名,注册的执业药师只有8万多人。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是稀缺的职业。按理说,稀缺的应是珍贵的,但奇怪的是,执业药师的稀缺并未带来与其相符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从国家的有关政策中可以看出执业药师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执业药师的重视。然而,现实却与国家的政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根本不受关注,社会认知度低,社会地位低,待遇差、岗位缺乏吸引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今年初的一次调查也验证了该工作人员所言。记者在北京的多家药店先后询问16名买药人,只有4人表示知道有执业药师的职业,但并不了解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有11名回答“执业药师就是卖药的”。

  尴尬的回答反映了当前执业药师的尴尬处境——不受关注,社会认知度较低。

  “由于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价值一直以来未能体现,导致社会报考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在逐年下降。据统计,从2004年起,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连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上述工作人员说。

  “前来买药的顾客一般只关心药品价格,或向营业员询问同类药品的品种进行选择,很少有主动找执业药师了解安全、科学、合理用药知识的。一般都是我主动向顾客介绍用药知识。”北京一家药店的执业药师孙女士说。

  孙女士还向记者透露,不少药店的执业药师名不副实,为了多挣钱,已然成为了药品推销员。

  “只有执业医师才有权给患者治病,只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具备律师资格才能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些都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只有执业药师才具备为顾客提供药学服务的观念远未普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名工作人员说,在国外,执业药师备受公众关注和尊敬,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都属于重要的职业,因为这些职业分别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财产安全、公民权利保障直接相关。但是,我国执业药师的知名度远远落后于执业医师、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职业。

   专门法应给执业药师“说法”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作为药品行业管理的专门法——《药品管理法》理应给执业药师一个“说法”。

  “执业药师是我国药学专业技术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守护者。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岗位,法律不该‘沉默’。”上述国家总局工作人员说,当前,我国执业药师的境况堪忧,亟须明确应有的法律地位。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一个契机。通过法律来提升执业药师的社会地位,让执业药师有尊严地工作,这样才能彰显执业药师的作用和价值。

  “执业药师的执业定位很重要,目前由于没有从法律上规定,使执业药师的地位、作用处于尴尬状态,药师的工作仍停留在一般卖药、配药上,没有真正落实在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指导上,未能切实起到在管理一线和消费终端把好安全合理用药最后一道关的作用,也就影响了队伍的发展和素质的提高。”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会长赵光云说。

  “没有绝对安全的药品,但绝对应该有可靠的执业药师。但是,一直以来,我国执业药师管理缺乏有力和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不仅导致执业药师管理乏力,而且导致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不高,”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副秘书长丁晋垣说,早在1994年,我国就开始施行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应有的法律层次,在药品零售、使用领域,执业药师难以发挥作用,配备数量受到影响,药学服务水平较低,百姓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同时,在执业药师管理领域,法制化程度很低,必须由执业药师执行的药学技术业务、职责、权力、义务及行为规范不明确,执业药师的药学业务岗位、称谓、权利等也缺乏必要的、有力的保护。

  据丁晋垣介绍,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没有规定在药品经营企业由谁来保证准确无误销售药品、正确说明用法用量、核对处方、拒绝调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没有明确规定执业药师是否承担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任务,如果承担此项任务,应从事哪些药学技术服务业务,担负什么责任,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监督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行为,等等。

  显然,不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技术服务工作由谁来做的问题,不解决配备的执业药师做什么,怎么做,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即使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了执业药师,也不知道如何使用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也没有自己的岗位,实际地位也难以提高,执业药师势必成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装饰和摆设。

  “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肖伟说,《药品管理法》应对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管理以及行为规范等进行全面管理。“通过立法可以确立一系列与执业药师管理相关的、操作性更强的制度,比如对医生开处方的监督和制约制度,职能职责管理制度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对自身健康、药品安全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然而,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社会药学服务水平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说,执业药师是我国药学专业技术队伍中的一支生力军,是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守护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有利于整体提升我国安全、合理用药水平。因此,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理应给执业药师一个“说法”,以确立执业药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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