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

  • 作者:田洪顺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0-27 23:11

  本报讯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实行阳光采购,强化社会监督。县级公立医院所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等措施,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合理控制药品价格。完善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交易;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县级公立医院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压缩采购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保障药品供应。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企业自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减少流通环节,规范流通秩序。合理引导药品配送关系建立,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推进建立县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市级集中付款制度,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货款支付情况,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

  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计委,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不得参与山东省内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或配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田洪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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