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协会建议设立药价改革过渡期

  • 作者:胡 芳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2-11 16:13

  近日,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中药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均已完成对国家发改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记者获悉,四大协会在对药价改革表示支持的同时,建议药价改革适当设立过渡期,稳步推进分步缓行。有协会还提出,在医保支付标准全面建立后,取消由政府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的统一药品招标采购。

  11月25日,国家发改委就《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八大医药行业协会征求意见,要求协会在两天内反馈。征求意见稿提出,拟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取消现行政府定价,对此,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认为,“显得太急促”,建议在医保支付标准、价格谈判机制等政策出台前,适当设立过渡期,短期沿用现有价格政策不变。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表示,为避免因为政策不配套引起行业混乱,药价改革和医保支付改革应同步推进。在过渡期内,管理部门除沿用现有价格文件、监控药价波动外,还应提出药价改革指导原则,选择有基础的地区进行试点,随试点逐步放开药价。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专利、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据不完全统计,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的中成药有200种左右。有专家指出,价格谈判将极大冲击上述药品价格。

  中国中药协会认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涉及相关各方的利益调整,应由作为第三方的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管理,取消最高零售价不能“一刀切”。建议在留出至少半年过渡期的同时,药价改革要根据药品的特点,“成熟一类、取消一类”。对竞争不充分、难以形成合理市场价格的品种,继续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待其他类别药品价格改革取得成功后再择机放开。

  RDPAC则认为我国支付价改革的条件尚未成熟。理由是我国药品质量差异仍较大,药品零售价格水平上的差异非常明显,“三保合一”也尚未实现。希望医保部门首先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试点的指导原则,再根据各地试点,逐步放开药价。

  中国中药协会和RDPAC还从鼓励创新和提升药品质量的角度,希望在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支付标准制定上,能区分药品质量层次和创新程度。

  除此之外,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和RDPAC对征求意见稿中“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压低采购价格”提出异议,认为该项措施可能导致医疗机构逐利行为,加剧唯低价是取的现象,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唯低价是取和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建议删去。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则提出以近5年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的药品招标价格的中位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在医保支付标准全面建立后,取消由政府主导的以省为单位的统一药品招标采购,改为由医院或医院联合体自主招标采购,或者由医疗机构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招标采购,确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交易中的市场主体地位。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是国家发改委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好方案,尽管存在有待完善之处。倘若把“建立节约采购成本收益归医院的机制”等内容删除,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市场交易主体的激励机制将丧失,市场机制将难以发挥作用,方案的“改革”效果会大打折扣。

  另据消息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将于本月中下旬召开药价改革讨论会,预计会上将形成药价改革的最终稿。药价改革已有箭在弦上之势。(本报记者  胡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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