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

  • 作者:王华锋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4-12-30 14:00

  药用辅料标准不足、部分化学制剂存在一定质量风险、部分进口辅料无法满足相关管理规定……日前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药用辅料的使用和管理存在水平参差不齐、质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相关专家建议,应强化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从法规、标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此次调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等单位组织,作为这次调研的主要参与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高级工程师赵立新介绍了在调研中了解到的辅料质量标准建立情况。她指出,调研的企业均建立了入厂检验质量标准,在所有调研覆盖的261个辅料品种中,按《中国药典》或部颁标准进行入厂检验的占68.5%。合资企业在建立标准时,均依据《中国药典》及集团公司标准(来源于美国药典标准、欧盟药典标准等)制定自己的入厂检验标准。其中,一家企业还制定了比较严谨的减免验管理程序,规定通过资质审查与定期质量评价,或因个别特殊设备及特殊毒害原因试验可以实施减免验,但需保证至少1年全检一次,且每批必做鉴别试验。非合资企业在建立辅料标准时,属《中国药典》品种或批准产品的均按照《中国药典》或药监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制订入厂检验标准,其余品种按照相关国标、行业标准及与制剂产品的质量相关性,并结合自身检验设备条件制订入厂检验标准。

  此次调研还对企业接受、验收、取样检验、留样等情况作了认真梳理和分析。赵立新说,各企业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流程,内容基本符合GMP要求,但在执行方面部分中小企业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入库物料的原始包装及标识审查不严谨,出现偏差时不能及时执行偏差处理程序,而开始直接报验,公司质量部门对此审查也不严格。此外,参加调研的所有企业都制定了取样管理制度或内部取样规则,但无论取样件数多少,所有企业均是取样后直接混合为一个样品再进行检验。在检验方面,企业均能够遵照质量标准检验,部分企业对个别项目实施委托检验。还有部分辅料(如色素)因不具有相关检验设备或试剂等,只能参照相应标准进行部分检验,并要求由生产厂家提供进货批次的全检报告单。同时,各企业均有留样管理制度,多数实施了辅料留样,但制定辅料留样周期的差别很大,分为以制剂成品有效期、辅料有效期、辅料检验使用情况、使用辅料生产的产品情况等确定留样周期几种方式,还有企业按照企业的采购周期,3~6个月内辅料已基本用于产品生产,此后就不再留样。

  此次调研还发现了一些其他问题:一是药用辅料标准严重不足。参加调研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用的辅料标准存在多样性,其中既有国家法定标准,如药典标准、局颁标准,又有地方标准,还有其他标准,如化工标准、企业标准等,其中非药典标准的材料作为药用辅料的现象较为严重。二是部分化学试剂存在质量风险。有些化学试剂虽然按检验标准检测合格,因其中含有未知的离子,在混合过程中曾出现过析出的现象,给企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某些进口试剂查不到相应的标准,只能进行外包装和外观的检验,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三是部分进口辅料无法满足相关管理规定。对于一些国内无企业生产,国外无药用级别的辅料,如美国卡博特的气象二氧化硅、德国德固萨大豆卵磷脂、印度柔亚的各种色素等,都按食品添加剂类管理,只有卫生许可证件,不能满足所有进口辅料都要有进口注册证和药检所检验报告的要求。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高级工程师樊晓东认为,首先要强化药用辅料的生产使用管理。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的法规文件和实施办法,对辅料的标准、注册、生产相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其次是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管和GMP认证中对辅料的管理。根据《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在药品生产日常监管、GMP认证中,加强对企业药用辅料使用及管理情况的检查。基于注射剂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应重点监管注射剂用辅料的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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