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采:一半火焰一半海水
近日,在医药公信网2015年电商商城会员年会上,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主任徐立刚“争取让大家过一个好年”的表态,博得了与会人士的阵阵掌声。
随着年初业内俗称的“7号文”和“70号文”公布,今年毫无悬念地成为药品招标采购大年。据业内人士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1月底,我国已有14个省份公布了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正式文件,7个省份公布了征求意见稿,还有两个省份完成了内部稿。各省药招政策的权威解读,成为各家企业药招人员最关心的内容。
“明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恐怕还将延续今年的态势。”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说。在记者采访过程中,还有分析人士呼吁,让集中采购回归本质。
实行分类采购
谈到今年药品集中采购,必须提到“7号文”和“70号文”。清华大学医疗健康研究和培训中心客座教授、中国药招联盟发起人耿鸿武认为,这两个文件是今年药品集中采购的纲领性文件,为新一轮药品集采定下了基调。
今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了分类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等思路;6月11日,国家卫计委下发《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对国家方案做了进一步细化,并要求各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
谈及今年药品集采,有10余年药招经验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杜岩很有感触。他认为,“7号文”和“70号文”的核心是“分类采购”。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医疗机构集采的药品被分为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特殊药品5类,不同类别的药品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在这5类药品中,只有“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用“双信封”的招标方式,使得参与招标采购的产品数量较之以前减少不少;常用低价药、妇儿用药等直接挂网采购,且原则上不设最高价,也有利于对临床急需的低价药、基药产品的采购。
“分类采购是国家对此前‘唯低价是取’招标模式的调整,有利于企业乃至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杜岩说。
耿鸿武也表示,在分类采购的大框架下,今年药品集中采购不再区分基药和非基药,这也使得整个招标格局面临重大调整。而在此过程中,“双信封”的评价方式也得到进一步规范。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招标采购药品将依旧采用“双信封”评价方式。文件强调,经济技术标书除了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等指标进行评审外,还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显然,本轮新规中的“双信封”较之安徽基药招标中首创的“价格最低者中标”和2009~2015年各地改良的“双信封”模式,有了较大不同。
文件还强调,在“双信封”评审过程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此外,新批准上市产品在今年药品集中采购中也有了绿色通道。耿鸿武表示,此前所有关于集中采购的文件中均没有提及采购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但“7号文”对此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省、区、市自行制订方案,“相当于为招标采购周期内的新产品开辟了上市使用的新路”。
价格全面联动
但是纵观今年的药品集中采购,“降价”依旧是主旋律。一家药企招标负责人王总对记者表示,参考上一轮药品中标价格或者周边多个省份中标价格进行限价或者价格联动,是今年各省药招降低药价的必杀技。
今年3月,天津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采集全国各地最低中标价格,对全市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以季度为周期,将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此后,辽宁、浙江、北京、福建等多个省份先后出台类似规定。
不仅如此,“7号文”还明确提出要规范省级平台建设,并逐步实现全国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10月22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各省之间的价格联动有了技术保障。国家卫计委相关人士也表示,该平台的上线,“对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
除了左右联动以外,部分省份还将实现上下联动。“7号文”规定,“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有业内专家指出,这实际表明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行“二次议价”。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我国共有100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
今年4月,医改试点城市安徽省蚌埠市药品集采引发轩然大波。该市不仅要求带量采购的30个单品种在省中标价的基础上让利幅度不得低于25%,还规定未达到降幅企业的所有产品一律不得在蚌埠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这一举措不仅直接激起行业协会的强烈反对,还引来国家发改委反行政垄断调查,国家卫计委也公开明确反对“二次议价”。但在实际操作中,“二次议价”依旧在多个省份或明或暗地进行着。
显然,限价和最低价联动对药企来说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省、一个试点城市,乃至一家医院的价格失守,都有可能如倒下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究竟是用价格换市场,还是用市场保价格?有企业果断地选择了后者。
有资料显示,在最近的浙江省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有33%的企业放弃议价。“不能因为一个省份而影响其他省份的中标价格。”一位企业人士表示。先声药业总裁冯洪刚也对记者直言:“对有些价格压得比较低的省份或者地区,我们直接放弃。”
上述药企招标负责人王总坦承,中标价格的日益透明也逼得企业必须做好价格维护。“同一个产品在多个省份投标,我们不可能让A省的中标价是10元,而B省的中标价是9.9元。”因为中标价公开后,一旦出现不同,会让相关省级招标部门“有压力”。
但如此一来,所谓“带量采购”就难以落地——按道理说,在带量采购的模式下,产品在用量大的省份的价格应该比用量少的省份低。“现在是无论各省实际用量多少,我们都要尽可能维持产品投标价格的统一。”王总说。这就意味着,当“一价走天下”时,量价挂钩和款价挂钩的设计和实践完全失灵。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甚至认为,在价格联动的框架下,部分省市可以不招标了,“招标价格哪个最低就选择哪个”。
期待三医联动
事实上,在今年的药品集采过程中,两大事件不容忽视。
一是国家发改委对安徽蚌埠、四川、浙江3地卫计委启动的反行政垄断调查。
今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致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称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排除了外地潜在投标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并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整改。11月2日,国家发改委又发文称“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措辞虽然较以前和缓,但表达的实际内容一望而知。
“上述3个案件均是由企业举报的,发生在今年,这也说明在药品集采中,地方保护主义已令药企忍无可忍。”有分析人士称。
二是福建三明医改登上12月12日的央视《新闻联播》,且占用《新闻联播》1/6时长并予以提要。据公开资料,三明医改实行3年来,全市22家公立医院药占比从2011年的46.77%下降到2014年的27.36%,比全国平均水平低约16个百分点,累计节约药费17.95亿元。2014年三明在医保支付基准价的试点中,又果断地将国产仿制药的最低价定为标准。
可以预见的是,在2016年药品集采中,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不会太过明显,但药价仍将持续呈现下降态势。
杜岩认为,低价不利于在此轮及以后的市场竞争中确保药品质量。“医改需要的是医药、医疗、医保3方面改革的同步推进,而不仅仅是降低药价。近些年,企业在环保、新修订药品GMP改造、一致性评价等多方面都有大量投入,且生产成本持续提高,继续要求企业降价,不利于企业和行业的未来发展。此外,由于不同的成本投入、不同的工艺流程控制,本土药企生产的药品在质量上确实存在较大差异,希望国家在统筹提高行业集中度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维护百姓用药安全。”杜岩表示。
耿鸿武则呼吁药品招标回归本质。他表示,招标本质是将需求集中起来,以量、款换取价格,遴选出价廉物美的产品。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的采购通行方法和常规工具。但我国目前却寄予药品招标太多附加功能,如破除以药补医、抵制商业贿赂、加强行业整合重组等,而上述功能并不是药品招标可以直接实现的,反而使其难以承受,最终发生方向的偏离。
“招标不是万能的。我们建议让集中采购性质回归本质。鼓励各种形式的将需求集中起来以量博价的采购行为,在竞争中降低药品价格。发挥医疗机构的主体作用,承认和正确认识医疗机构的趋利本质,在政策上引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追求效率、效益。”耿鸿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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