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期待公立医院改革真正落地

  • 作者:胡 芳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6-01-20 09:40

  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江苏省人民医院收取药品供应保证金事件,目前似乎暂时告一段落。1月8日晚,有消息称,某跨国药企在江苏省人民医院停供一周药品后,被解除禁令。

  1月9日,江苏省人民医院通过官网回应,“停药”一说实为误读。在该回应中,江苏省人民医院称,收取药品供应保证金合规合法,且“在所有正式在约合同中,并没有发生任何停药问题”。之所以出现所谓的停药,是“我院发起药品采购买卖新一轮合同时,极少数企业没有响应,造成了和医院之间无购销合同,因而也就无法采购”。此外,原预计1月8日推出来的第三批“停药清单”也没有出现。

  对于暂时出现“转机”的保证金事件,一些业内人士并不表示乐观。有专家认为,保证金事件看似是药品购销市场的不平等,其实背后是医院系统无法摆脱的“以药养医”逻辑。公立医院改革如果不到位、不彻底,类似招术和事件还将陆续发生。

   药企出局

  2015年10月,江苏省人民医院向药品供应商发出通知称,根据该院药品供应与销售管理办法,每家药品供应商需缴纳“药品供应履约保证金”。该院表示,之所以要求药企缴纳保证金,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我院的药品供应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通知还提醒,打款时一定要在备注中注明“×××药品保证金”。

  依照上述规定,所有在该院有销售的药企均需在2014~2015年销售额的基础上,以每个品种8%的比例缴纳保证金,30万元封顶。不仅如此,该规定还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以一纸通知的形式传达给药企。

  在一些药企管理者看来,这个8%的保证金像是必须付出的一个销售成本。有企业人士直言:“如果知道有这一道关,我们招标的报价也该有所不同。”

  根据商务部《2014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江苏省药品类销售总额为853.94亿元,位居全国第五。而江苏省人民医院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有关数据显示,该院年门急诊量217万人次,年住院人次4.2万人次,年手术2.5万台次。

  一位药企的江苏区经理做了测算:如果所有的供货生产企业全都照数、按要求缴纳保证金,江苏省人民医院收取的这项保证金总额可达8000万元。辉瑞、阿斯利康、赛诺菲、拜耳等所需缴纳的保证金额度都在300万元上下。

  当然,有不少药企被迫缴纳了这笔费用,但缴纳保证金无合同、无发票,这让销售行为合规要求高的部分企业十分为难。

  2015年12月20日,江苏省人民医院第一批停止采购药品名单被发至医药代表手中,涉及辉瑞、诺华、阿斯利康、礼来等8家跨国药企的8个品种,含立普妥、代文、波立维等;2016年1月4日,第二批停止采购药品名单也被非正式传达,包括上述跨国药企的络活喜、安博维、希罗达等9个品种。

  江苏省人民医院称,上述两批停止采购药品与企业缴纳保证金与否并不存在直接关系。但有药企人士反问道:如果二者并无直接关系,为何被停止采购药品的企业与尚未缴纳保证金的企业高度重合?

   反应激烈

  此事在业内引起激烈反应。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认为,医院向药企强制收取“保证金”涉嫌违法。“双方是平等交易伙伴,企业中标就意味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所有条件,当然也包括质量、数量、供货及时等,有关部门负有监督落实的责任。”

  于明德反问:这种保证金收取是否合规合法?医院对于国家规定的30天回款是否也应该向药企付保证金?单方面要求企业保证而自己不保证,是否涉嫌利用强势地位不公平交易行为?由此影响临床用药,又该谁来负责?

  而让业内更为担心的是,江苏省人民医院的这种做法一旦蔓延,整个行业难以承受。北京鼎臣医药管理咨询中心创始人史立臣表示,全国有1.4万家公立医院,即便按照每家医院平均收取1000万元计,将共收取保证金1400亿元。此外,全国还有3.4万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7万个乡镇卫生院%,如此仿效,后果难料。

  面对各种争议,江苏省人民医院官方回应称,收取保证金合法合规。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作为保证履行合同各项义务的担保。“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活动本就属于民事活动,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设定履约保证金,以担保合同的履行。”

  此外,该院还表示,收取保证金基于四大方面的考虑:为了扼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为了完善药事服务管理体系,收取保证金“是多措并举加强药事管理的一个创新行为”;为了保证购销合同有效履行,“为医院监督医药公司、医药配送公司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完善、药品质量是否安全可靠、药品运输存贮是否合规、药品供应是否及时完整、合同履行是否全面达标提供了有力抓手”;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进行探索,“顺应了医改形势”。

  事实上,在药品采购环节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并非新鲜事物,只不过此前的收缴主体多是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资料显示,海南、陕西、宁夏等省份都曾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收取过履约保证金,而且均已在相应招标周期结束后开展了保证金的清退工作。

  江苏省人民医院在《药品规范供应销售履约保证协议》中也表示,有效期到后“(企业如不存在违约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扣留保证金”,但如何返还、何时返还等却均未公开。

   期待治本

  对于江苏省人民医院的回应,行业人士并不认同。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合伙人王宏志认为,“为了避免你向我行贿,我要向你收保证金”的这种解释和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江苏省人民医院收取保证金的目的就是增加医院现金流,约束销售行为等原因都是借口。”中国药招联盟发起人耿鸿武明确表示。

  从上世纪50年代国家允许公立医院药品销售加成15%以来,我国医疗机构经费来源有三:地方财政拨款、医疗服务收入、药品差价收入。但财政拨款所占比例极其有限——2014年江苏省三级公立医院总收入中财政补助只占5%~8%——长期以来药品收入成为医院的主要经费来源。但是随着2009年新医改的深入进行,尤其是药品销售零差率政策的推行,医院的实际收入大为减少。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相关测算显示,2017年公立医院净利润因药品零差价销售将损失1176亿元。而剩下的两种渠道显然目前难以弥补像江苏省人民医院这样大体量的公立医院的药品利润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履约保证金则成为增加医院现金流的好方法,即使到期要返还,也有一笔可观的利润。

  汉坤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则认为,江苏省人民医院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许还有洗白药品回扣或返利的嫌疑。在15%药品加成取消、二次议价被卫计委明确叫停、药品销售回扣和返利在行业整肃下不敢明干的背景下,医院和不少药企一直也在寻求变通途径进行既往的利益分配或输送目的。对医院而言,履约保证金在情理道德上名正言顺,在利益切分格局上也可获得更多的主动。而有些药企对医院方的单方面要求表现得相当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视履约保证金为变相的二次议价或药品回扣/返利,或为医院和部分药企的利益切分提供暗渡陈仓的通道,也不为过”。

  行业资深人士刘谦直言,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是由公立医院强势地位、药品购销市场地位不平等导致,但其背后仍是医院系统无法摆脱的“以药补医”逻辑。公立医院改革如果不能真正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会是公立医院向药企索要钱财的最后一个名目,即使没有“履约保证金”,药企还会碰到医院以其他名目提出的要求。

  据悉,开篇提及的某跨国药企与江苏省人民医院达成的折中方案就是“保证金不交,但院方将以配送商为中介,延迟一定的‘回款日期’支付货款给药企”。

  还有专家提醒,医药行业也需要切实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行业集中度。(本报记者  胡  芳)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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