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打击食药违法犯罪——2016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综述

  • 作者:何璇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1-06 17:55

  2016年12月,深圳市药品稽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打掉3个销售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的淘宝网店,查获“小金瓶”、“独家减肥胶囊”等一批无证保健食品。行动中,深圳市药品稽查部门出具相应意见和检验报告,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技术支持。据悉,这是深圳市药品稽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提前介入、共同经营、联合检查、优势互补、现场移送、无缝对接、追根溯源、相互支持”的行刑衔接联合办案模式后,破获的又一起食品涉刑案件。

  自2015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出台食品药品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行刑衔接制度,畅通行刑衔接机制,使食品药品联合执法办案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常态化。

   建章立制  细化标准要求

  “在云南省局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开展信息交流,相互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研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形成监管合力。”2016年11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十厅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明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为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办提供支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始终保持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2016年7月21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办联合发布了《山西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对食品药品案件中涉案物品的抽样、封存、送检以及检验检测程序做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涉案物品鉴定工作中难以认定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统一,保证了涉刑案件能够顺利地移交、起诉和审判。

  2016年9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食安办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完善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创新完善了案件移送、联合督办、联合调查、检验认定、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8项工作制度,实现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单向移送改多向移送、事后案件移送改事前线索通报、传统文电交流改现代信息化平台交流、单独办案改联合办案、分散检验认定改统一检验认定”。

  2016年12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安办联合印发了“史上最严”食品药品犯罪惩治措施——《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少量”“严重”等模糊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

  实践中,一些监管人员对刑事犯罪案件证据把握不准,或者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等,导致案件移送不畅。对此,2016年11月30日出台的《广东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认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时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依据。

  “各地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构建行刑衔接制度,完善了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转换等程序,提升了发现问题的针对性、敏锐性,对重拳出击、合力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说。

  多方发力  助推无缝衔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在实践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沟通并不顺畅,往往会出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束之高阁”不予受理,或即便立案,其处理结果也不能及时知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情况,这势必会影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积极性,而畅通的行刑衔接机制则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一剂良药。

  深圳市药品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赵刚毅在介绍该局行刑衔接工作时说:“行刑衔接联合办案模式移送的不是案件,而是案件线索,强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前期经营案件的协作,有效避免了原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存在的前期调查难、现场取证难、案件移送难等问题,为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题开拓了一条新路,大大提高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破获成功率。”

  为确保行刑衔接的顺畅,2016年8月,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派驻联络室或警务室的方式,安排适当警力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公,加强行刑协作,提前介入案件查处。对于国家部门转办、省级领导批示以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食品安全重大涉嫌犯罪案件,将由相关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商定行动方案,实施联合打击。

  湖南省株洲市局则主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机制,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支队与公安治安支队对接执法工作;同时,该局与检察院构建协作机制,将涉刑案件的移送情况、公安部门受理及办理情况列为执法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在疑难案件定性、关键证据收集方面,由检察院提供专业意见支持。

  江苏省扬州市局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家库,由相关专家对食品药品行刑衔接工作进行指导,参与食品药品涉刑案件会商,为食品药品举报投诉、案件移送、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思路。

  为克服食品药品案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不仅大力健全食品药品行刑衔接机制,而且在2016年11月,设立了全国首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巡回法庭。

  “巡回法庭的设立扣紧了惩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最后一环,实现了食品药品涉刑案件调查、立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的全程无缝衔接。” 黄岛区局有关负责人说。(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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