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接种疫苗 积极预防疾病

  • 作者:杨六香
  • 来源:中国医药报
  • 2017-03-02 15:32


                                                                                                     漫画/赵乃育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从完善机制、促进研发、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指出要加强预防接种宣传。

        为什么要重视疫苗的接种?如何合理、安全接种疫苗?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的相关专家。

        疫苗防病最经济

        免疫规划中心免疫服务室主任郑景山介绍说,首先,接种疫苗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能有效预防、控制甚至消灭一些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疾病。其次,只有维持较高的人群接种率,才能对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起到控制作用。所以,要提倡在人群中接种疫苗。

        疫苗可防治传染病已被大量的数据和实例所证实。比如:通过接种天花疫苗,全球在1980年彻底消灭了天花。通过接种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疫苗,2000年我国实现了无脊灰证实目标。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后,我国小于5岁儿童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携带率从1992年的9.67%降至2014年的0.32%,提前实现了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提出的将5岁以下儿童慢性乙肝病毒感染率降至2%以下的目标,估算通过采取接种疫苗等措施10余年来减少乙肝病毒慢性感染者3000多万人。

        安全接种看细节

        如何做到安全、合理接种疫苗?郑景山介绍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接种单位要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补充免疫方案等,确定受种对象。采取口头预约、书面预约、电话联系、手机短信(微信)告知、邮件通知、广播通知、公示告知等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日期及预防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询问的内容;当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预防接种。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记录接种疫苗品种、规格、疫苗批号、时间等。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预防接种后留在预防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其次,疫苗受种者接种前也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到接种门诊接种疫苗时,须带上接种对象的预防接种证,以便接种单位了解受种者既往接种情况,确定本次需要接种的疫苗,并用于记录接种信息。回忆受种者上一次接种疫苗后有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和近几天的健康状况,有无发热、腹泻、咳嗽或其他症状,并主动告知接种医生,让接种医生决定是否能接种疫苗。认真了解预防接种告知的内容,了解本次需要接种的疫苗及针对的疾病相关知识,确定本次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让受种者吃好、休息好,穿上宽松的衣服,保持接种部位皮肤清洁。接种疫苗后,必须要让受种者在留观区观察30分钟,确定没有不良反应后再让其离开。

        异常反应监测室主任李克莉提醒,目前,除狂犬病暴露后接种狂犬病疫苗无禁忌外,接种其他任何疫苗都有相应的禁忌,对此应参考疫苗说明书。通常的禁忌包括对疫苗任何成分过敏;正在患有严重器官疾病,尤其是处于活动期的疾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正在发热期等;免疫缺陷儿童不能接种活疫苗等。对因有预防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记录。

        正确对待不良反应

        李克莉指出,总体来讲,疫苗是非常安全的;但由于疫苗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有极少数受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其中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一般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相对罕见、严重,多需要临床处置。

        李克莉提请公众特别注意,通常所说的“异常反应”只是不良反应中的一种情况,以下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二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三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四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五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六是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对较为轻微的全身性一般反应和接种局部的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可给予一般的处理指导;对接种后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的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应立即组织抢救。若受种者出现其他较为严重的情况,建议及时到规范的医疗机构就诊。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处理、补偿原则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以及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本报记者  杨六香)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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