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管并重 深化改革 转型升级 创新发展--两会代表委员议国是

  • 作者:谢子龙
  • 来源:未知
  • 2017-03-06 14:35

 闫希军
郭广昌
石克荣
雷菊芳
刘文伟
谢子龙
  全国人大代表闫希军:增强创新药物鼓励政策的连贯性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士力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闫希军建议,对“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扶持下产生的创新药物,国家应保持鼓励政策的连贯性,使创新药物尽早服务公众。

  “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旨在鼓励医药行业通过突破药物创制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和疾病谱变化的用药急需。对该专项,中央财政预计投入260亿元,“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已投入130.5亿元。随着该专项的实施,我国创新药研发能力大幅提升。然而,一些创新品种的市场化却步履艰难。由于不能及时进入医保目录,一些新上市的创新药物不能在临床治疗中大范围使用,患者也无法得到最新的治疗方案,这也挫伤了药企创新的积极性。

  闫希军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相关鼓励政策不具备连贯性。“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解决了研发单位和生产单位创新动力源的问题,但新药上市后,没有配套政策给予其相应的“身份证”和“通行证”,致使新药在进入临床应用的通路上环节多、障碍多,出现了“高智弱能”现象,即在有限的专利保护期内,创新药物难以实现其临床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闫希军建议,应按照国家扶持药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初衷,针对“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扶持的创新药物,建立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各省地方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机制,便于创新药物及时递补进入医保药品目录;对于创新程度高、安全性好、临床价值大的创新药物以及一些创新性孤儿药,在企业提供出药物经济学的合理证据并经过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建议给予“一站式”绿色通道,不需经过二次议价及各省(市)二次谈判,直接进入国家和地方医保药品目录,以保证创新药物尽早投入临床应用。(记者于娟)

  全国政协委员:应鼓励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

  创新和健康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的重大战略。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

  “在转型升级背景下,产业链整合发展已经成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大趋势,如一些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从药品研发延伸到医疗器械、设备的创新,从药品生产流通向医疗服务的大健康领域拓展,从传统线下到线上‘互联网+’。但我们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说创新研发和市场应用的脱节,多学科交叉创新机制对传统单向研发模式的颠覆等,这就需要我们对传统生物医药企业创新研发进行新的思考。”郭广昌说。

  郭广昌认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大型生物医药企业集团建设以健康为中心的科创综合体,具体应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首先是制定创建生物医药科技创新综合体的具体标准,坚持创新和国际化两大主体内涵,以及体现产业协同、“互联网+”、研发和市场协同等原则,政府要在土地、财税、人才政策方面全方位给予鼓励和支持。

  其次是鼓励“科创综合体”通过投资并购发展壮大,尤其鼓励已经初步实现研发创新及营销体系在全球布局、产业结构涉足医药制造和服务等大健康产业综合布局的生物医药企业集团;鼓励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以本土为中心和枢纽进一步完善提升全球创新网络。

  再次是鼓励生物医药科创综合体(包括投资并购的企业)以全球领先为目标,围绕“健康”创新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针对“全球首发”的相关产品以及技术的注册、申报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模式给予绿色通道,加快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并对生物医药科创综合体的创新成果和产品及技术,出台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临床优先使用、医保优先报销的具体措施。

  此外,对具有国际化资源且具有创新能力转化的企业,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专项扶持鼓励政策、机制及具体措施,鼓励他们从全球引进创新前沿的健康产品和技术。(记者胡芳)

   全国人大代表石克荣:提高“三小”治理能力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河北廊坊三河市汇福粮油集团董事长石克荣建议,要加强治理食品“三小”,通过设立黑名单,明确监管责任等举措,增强对“三小”的监管能力。

  石克荣建议:要设立经营目录清单,制定黑名单制度。以去年实施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为例,其规定了“三小”的负面清单,界定了“三小”生产经营范围,其中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酒类等,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的高风险食品。

  同时,要制定“黑名单”制度和“三小”信用档案,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凡列入黑名单的“三小”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明确监管部门的权力清单和法律责任。针对食品“三小”监管职责不清的情况,要根据地方出台的监管条例,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细化各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工商部门、城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单位配合,明确监管职责,厘清权力边界。另外,建议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违法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立行政问责优先制度,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建立数据库,建设区域性的服务网站。一是商户信息登记管理。在网站上,商户自行办理或在监管人员指导下,进行信息登记录入、修改、查询、删除等。二是商户信息公示平台。商户信息进入数据库后,生成证件号码、二维码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随时查询,同时公示违法黑名单,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加大宣传力度,让管理制度深入人心。在每年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中,着重宣传“三小”管理规范,让公众认识到食品“三小”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开通服务电话和网络窗口,让公众监督食品“三小”违法行为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并进行媒体公示。(记者刘云涛)

   全国政协委员雷菊芳:优先批准开发民族药经典名方

  为推动民族药发展,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雷菊芳建议,制定民族药经典方名录并优先批准开发。

  2016年12月出台的《中医药法》明确提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学体系。”

  雷菊芳表示,以藏、蒙、维等为代表的民族药具有完善的医药理论体系和典籍。藏药早在公元八世纪的《四部医典》中就有443个常用经典方,蒙医至今常用的经典方也有300多个,维医至今常用经典方也在200个以上。目前开考的藏、蒙、维、傣、朝、壮、哈萨克等医药经典方平均按每个民族150个计算,大约拥有1050个。但是这些经典方中开发成国药准字号的仅有几十个。

  《中医药法》还特别明确了关于经典方的开发路径,提出可以开发成“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有关部门领导下,中医经典方整理已经有数年工作基础,而藏、蒙、维等经典方整理编目尚未启动。为此,雷菊芳呼吁,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务必根据《中医药法》精神,对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民族经典方,整理编目,制定名录,优先批准开发。

  雷菊芳提出了几点建议:在国家相关部门统一指导下,委托民族自治区或有影响力的民族医药行业学会,组织民族医学专家编写各民族经典方遴选原则并编制目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审定,优先批准开发利用;为使民族药产业尽快享受《中医药法》带来的政策红利,可采用整理编目成熟一批及时审定发布一批的办法,形成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制定民族经典名方注册技术细则时,要充分考虑民族药常用剂型特色,允许保留特色开发,防止一刀切,如藏药多以丸散等固体制剂形式使用且药量小,遵照传统工艺适合做成丸、片、胶囊等剂型;鼓励民族药企业根据审定经典方进行新药研发或改变剂型开发。(实习记者苗晨)

  全国政协委员刘文伟: 中华老字号传承需要“生态场”

  “要让老字号重现生机,应该构建中华老字号的文化‘生态场’。”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文伟在对不少老字号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带着相关提案上会。

  “在许多地方都有这样的情况,由于城市改造,很多老字号搬离原址后很快就销声匿迹了。原因是什么?企业也有‘生态场’,许多老字号商铺的聚集地就有这样的场。”刘文伟建议,在城市改造中,要做好对老字号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和历史网点的保护,比如创立老字号发展示范产业园区或街区,使各具特色的老字号聚集在一起,恢复老字号的传统“生态场”。

  京万红药业旗下的乐家老铺沽上药酒工坊传承至今已有300多年历史。为了传承这一百年品牌,该工坊将传统产业融入创意元素新思维中,把原来的药酒车间进行改造,通过挖掘历史故事,再现古老药酒的制造工艺和流程,并借此建成了我国第一家集药酒生产与药酒文化展示为一体的药酒博物馆。不仅如此,在创建博物馆的基础上,还创建了中国药酒文化传承教育基地,既促进了药酒文化的普及与推广,同时也带动了产品的畅销,让老字号重新焕发青春。

  刘文伟认为,政府要引导老字号企业系统地实现传统优秀文化价值的继承,要鼓励老字号企业有针对性地孵化创新,要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等,以构建老字号“生态场”,让老字号重放光彩。(记者徐亚静)

  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 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

  3月4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子龙在北京国宾酒店举行的媒体交流会上表示,目前国内网上药店经营环境不完善、法规不健全,全面放开网上药店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法规作为基础。今年两会上,他提交了关于制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法的议案。

  谢子龙今年带了3个议案、20个建议上会,涉及网上药品销售监管、医院处方外流等热点问题。对于网上药品销售监管的问题,谢子龙表示,与实体药店药品销售相比,网上药品销售存在业务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控制难、取证难、监管难等问题,互联网药品交易缺乏有效监管。

  谢子龙介绍,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令形式出现,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作了一般性规定,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了特别规定,但对药品等特殊性商品的适用性并不强。“如办法规定,商品7天内无条件退货,这一规定对一般商品较为适用,但对于药品这类有着储存特殊要求的商品难以保证其在顾客手中时的环境条件。经营企业在药品仓储、物流等环节都有严格规定,一旦储存不当将影响药品质量,如果支持无条件退回,可能使不合格药品流入正常的经营渠道,其他顾客购买到这类药品后,直接影响疾病诊疗,危害巨大。”谢子龙解释道。

  谢子龙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虽然标志着我国在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立法的突破性进展,从市场主体准入方面、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方面、权利义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这两部法规由于受到整体法律法规环境的限制,作为部门规章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程序法和行政法的范畴,并不能完全解决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问题。

  谢子龙建议:“要考虑药品的特殊性,先要加快互联网药品交易立法,进而逐步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规范以及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指南,进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市场交易主体各方的行为准则,同时也让执法部门拥有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药品互联网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更为精准的打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记者李雪墨)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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