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五部门出台危害食药安全违法犯罪指导意见 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 2017-11-28 17:11
  • 作者:李江映 张宏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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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间,14种药品,21万瓶假药,通过邮寄等方式销往云南曲靖、昆明及全国20多个地区,涉案金额达233.4万元;为增香提味、吸引回头客,在早点和凉品汤料中掺入罂粟壳,近半月卖出500余碗……从生产到销售,如何强化行刑衔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11月23日,记者从云南省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上还通报了云南省10起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进一步健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确职能,保持高压态势


       《意见》指出,要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部门职能定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食品药品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对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行为的要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重罪轻判、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从业禁止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

 

协同配合,实现“无缝衔接”


       《意见》强调,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环节当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在有证据证实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合调查、联合督办、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深挖犯罪源头和流向,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加强证据收集、运用,解决“六难”问题


       云南省政府食安办主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介绍,虽然云南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陆续建立起了一些机制,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尚未完全形成。食品药品案件办理中存在侦查取证,生产、销售金额查实,明确认定标准,涉案物品处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证据转化难等“六难”问题。


       《意见》强调了加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运用。结合食品药品案件办理实务,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当证明的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收集上述证据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证据的收集、转化、审查运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针对食品药品案件办理中的“六大难”的问题,以规范证据收集、运用为切入点,旨在提供办理食药案件的证据指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意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主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承担相关费用,并建立检验绿色通道,为涉案物品快速检验与认定提供便利,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规范取样工作和检验报告内容。

 

“十大典型案件”,净化食药安全环境


       发布会上,云南省检察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通报了2014年以来查处的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徐国权、黄芬销售假药案,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禄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护“周黑鸭zhou he ya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例等十大典型案件。其中,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和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尤为引起记者关注。


       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2012年至2014年,河南省台前县人王崇岗从河南将各种药品寄给家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的王加见。收到药品后,按照王崇岗的要求,王加见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等方式,向曲靖、昆明及全国20多个地区寄售,包括“神奇咳喘灵”“特效风湿关节炎胶囊”等14种药品。经鉴定,其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共寄送药品212208瓶,销售金额为2334288元。该案销售区域广、数额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药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为督办案件。2016年10月,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一审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崇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王某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曲靖市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过轻,认定事实错误。曲靖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17年5月,麒麟区法院重审后判处王崇岗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60万元;王某见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10万元。


       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6年2月26日以来,文山州砚山县稻花凉品店经营者朱敏在稻花凉品店加工销售早点、凉品的过程中,为增香提味、招揽顾客、吸引回头客,在汤料中添加、掺入“罂粟壳”。到2016年3月8日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江那市场监管对其检查时,共使用添加、掺入了“罂粟壳”的料汤加工销售早点、凉品500余碗,获销货款7000余元。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当天添加、掺入46个“罂粟壳”的料汤15公斤,并经对料汤现场抽样检出罂粟碱、吗啡等物质,朱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016年4月,经砚山县公安局调查终结、砚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砚山县法院认定朱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砚山县市场监管局吊销了凉品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此次新闻发布会将2014年以来我省查处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中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具有警示作用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表明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合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决心和信心,有效净化了食品药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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