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发文监控重点药品使用
记者落楠 报道 12月12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全省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综合自身药品采购金额和使用量,对使用金额排名靠前、使用量增幅明显的能量及营养成分补充药品、免疫增强剂、抗肿瘤辅助药等药品的使用进行重点监控。自今年6月以来,已有江西、安徽、河北、浙江、宁夏、上海、北京、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文明确建立或发布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要求对重点药品在医疗机构的使用进行监控。
这些药品将被重点关注
广东省提出要建立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要求各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本机构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30位,或前6个月使用金额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与上6个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药品,以及本机构认为有必要列入重点监控的其他药品进行遴选,编制本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其中药占比在30%以上的医院,应适当扩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范围。专科医院可适当减少监控目录范围。
总体来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将价格高、用量大、风险隐患高的药品列入了监控目录。其目的在于“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降低药占比”。其中,辅助用药、营养药品和抗菌药被多次“点名”。上海提出,监控目录内的药品应包括“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抗肿瘤药物、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以及其他价格高、用量大的药品等”。宁夏还提出要关注“临床不良反应发生率高、无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长的药品”。
为防止重点药品监控目录“误伤”刚需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文时均表明,在规范使用的情况下,基本药物、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不纳入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超量使用药品将被暂停供应
对于目录内药品数量和超标使用的处理办法,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要求,各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品种数不少于15种(含化学药品、中成药和生物药品)。河北省则要求,市级重点药品监控目录原则上不少于30种药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省直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原则上不少于40种药品。
部分省份提出,超量使用的目录内药品或被暂停供应,暂停后确需使用的,应建立审批或会诊程序。广东省提出,对无特殊原因使用率异常增加的重点监控药品,要实施预警通报和重点监控管理,必要时可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约谈。其中对连续2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或连续3个月用量增长超过20%,或连续4个月用量增长超过10%,或连续3个月用量排名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采取暂停或限量供应措施。北京市规定,对连续3个月进入医疗机构销售前20位的重点监控药品,采取限制使用或停止销售等措施。江西省的文件同样提出,对连续3个月排名单位消耗数量前10位且用药不适宜率超过10%的药品,可以暂停或限量供应。
执行情况或影响医保费用支付
为使重点药品监控制度真正得到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采取干预措施,并将目录的执行情况与医院和医生的考核乃至医保费用支付挂钩。
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的执行情况,还将影响对医生个人的考评。北京市明确,每季度对重点监控药品超常使用的临床科室和医师予以内部公示,必要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与科室及个人的绩效、评优、晋升等奖惩措施挂钩;安徽省则规定,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将重点监控药品预警管理及处方点评情况纳入对临床科室及医师的绩效考核,并与专项绩效奖励挂钩。对不合理用药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医师处方权;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医务人员,职称评审延缓两年申报。
医院的绩效考核乃至医保费用支付也将受到执行情况的影响。北京市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本项工作作为今年及未来几年全市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对医院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现场检查,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与等级评审等重要考评内容。河北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绩效考核、评审评价、医保费用支付、大型医院巡查和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责任编辑:景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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