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及吹哨人制度

  • 2018-01-15 08:30
  • 作者: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在美国,集团诉讼最早是在1848年纽约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时获得确认的。早期,主要针对数额较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在这种案件中单个受害者的损失较小,如果每个受害者单独诉讼得不偿失。而集团诉讼制度允许某些当事人未经其他受害者的明确授权,代表他们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整体上所遭受到的损失。这样,诉讼的金额成为巨额,当事者可以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进行诉讼,挽回损失。因此集团诉讼又被称为“消费者诉讼”。

    

       集团诉讼制度的成熟彰显了对弱势消费者的保护,对单个散在的消费者而言,集团诉讼可以帮助其获得与强势生产者对等博弈的机会。如果大众侵权案件不能进行集团诉讼,那么个人诉讼的成本通常远超出胜诉后获得的赔偿,这将迫使许多个体消费者不能对大型违法违规公司提起诉讼,而公司所进行的非法甚至危险的行为就无法被及时有效制止。

    

       2007年11月,美国默克制药公司表示愿赔偿48.5亿美元,以了结美国大约5万宗与“万络”有关的集团诉讼。2005年,一名消费者服用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药“万络”半年后突发心脏病猝死,患者遗孀因此将默克制药公司告上法庭。法庭最终判决默克支付原告高达2.534亿美元的赔偿金。

    

       “万络”自1999年投放市场以来,全球服用过的患者多达8400万人。经过诉讼拉锯战后,2007年11月19日,默克公司宣布,将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结束近5万宗在美国发生的与“万络”有关的诉讼。赔付消息一经公布,默克公司的股价立即上涨了5个百分点。

    

       而在此之前,该公司还声称要打赢每一个涉及“万络”的官司。当时,在17项“万络”的诉讼案中,默克已经赢了12场,输了5场。

    

       吹哨人制度

    

       在美国,吹哨人法案并不是一部单纯的法律,而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吹哨人不受报复,鼓励组织内部成员成为吹哨人,从而扩大监督范围。美国从1963年起,先后推出了《欺诈声明法》《文官改革法》《吹哨人保护法》《沙宾法案》4部法案,以保护合法吹哨人的权利。例如2009年辉瑞公司涉嫌健康产品不当营销行为,被美国司法部判处罚金,其中的1.5亿美元用于奖励揭露黑幕的1名内部员工和4名律师。

    

       上述的制度设计正是美国的法律制定者认准了不良企业主的“死穴”——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利润刺激下,人很可能利令智昏,如果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惩罚性罚款,企业主就会时时惧怕违法的巨大代价,从而加强自律。

    

       (本文摘编自《美国食品安全与监管》,该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编写,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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