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重点环节监管 完善法规制度设计——关于加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监管的思考

  • 2018-05-03 17:55
  • 作者:袁飞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2017年7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出台《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活动,重拳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


  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取得阶段性成效。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怎样针对薄弱环节,履行自身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监管,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强化会议营销监管


  资料显示,通过会议营销渠道销售的保健食品,占其总销量的50%以上。在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虚假宣传问题常常发生。由于其宣传方式较为隐蔽,销售场所为临时租用,消费维权、举证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一是加强巡查。利用乡镇、街道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定期检查辖区内酒店、影剧院等可能会举办会议营销的场所,发挥基层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耳目作用,及时发现和掌握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信息。二是备案管理。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组织者事前到监管部门备案的,监管部门可发放书面告知书,要求必须规范宣传,不得夸大宣传和现场销售。三是发布预警。根据辖区内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相关舆情,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开展保健食品常识和相关法规普及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四是及时取证。对在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中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的,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获取实物和视频、音频以及纸质证据;必要时,采取乔装打扮的方式进入会场,为下一步查处收集证据。


  强化网络宣传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保健食品网络销售规模的增长,虚假宣传问题也愈发突出。


  但除了利用传统互联网网站开展违规宣传外,不少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也已经进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通过朋友圈互相转发和公众号的定向发布,其隐蔽性更强,监管部门更难以发现。


  鉴于此,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应针对网络虚假宣传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如下应对之策:一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网络保健食品广告,定期开展搜索、筛选,及时发现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针对网络广告辖区难确定的特点,组建省级乃至国家级互联网食品药品广告监测中心,进一步强化包含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在内的食品药品广告监测工作。二是要求第三方平台履行管理职责,对放任或疏于管理导致虚假广告行为发生的网络平台,由其承担或连带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是开展部门间协作,对开展虚假宣传的网站,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备案,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对保健食品作出的暂停销售处罚,多侧重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传统互联网上的虚假宣传。对于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现场销售方式中的虚假宣传,怎样适用暂停销售呢?


  笔者认为,在应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中,暂停销售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惩罚性措施,其威慑力较大。然而,对于保健食品暂停销售时限,并未有具体规定。如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从发布通告对相关涉及虚假宣传的产品实施暂停销售,到发布通告予以解除,前后仅20日。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事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但相较于长时间的虚假宣传,3~5日的更正效果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同时,按照《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可在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事后,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但实际情况是,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解除暂停销售的公告中,却鲜有提及。


  为此,笔者建议,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的规定,出台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相关情形进行规定或统一标准: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严重情节进行列举,明确具体情形;根据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现场方式中的虚假宣传情形,将暂停销售范围缩小至县级、市级区域,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误伤其他地区的规范经营者;对暂停销售期限和更正启事发布时间进行明确,在分别设定最低不少于30日和15日期限的基础上,根据其虚假宣传时间的长短,再予以延长;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结果进行跟踪,将处罚情况列为是否解除暂停销售的必要条件,提高虚假宣传的违规成本,并在解除暂停销售中予以公告,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编辑: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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