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
12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号总局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决定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作出修改。修改后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条款有以下改动:一是简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电子版,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相关证明文件不再需要提交复印件。二是缩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备案申请,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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