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害人,不能判刑了之

  • 2019-02-27 14:14
  • 作者:刘立新 胡传仁 陈蔚
  • 来源:检察日报

  售卖“假药”害人,被害人的损失谁来赔偿?近日,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肖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各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在河南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药品,支付消费者购买假药价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12.99万元。


  做生意赔钱卖“假药”红火


  2014年肖某职高毕业后待业在家,和大多数年轻人一样,希望能自己创业。在网上看到开网店能挣大钱,肖某就抱着试试的心态,在网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倒卖过服装、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商品,由于缺乏销售经验,一通折腾下来赔了不少钱。


  后来,跟朋友闲聊,听说卖药利润高很挣钱,肖某便铤而走险。


  2016年8月16日,肖某在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港分局登记注册“信阳市明港宇仁食品经营店”,通过互联网购买全蝎筋骨通等辅助降血糖降血压、治疗风湿疼痛的药品,在自己开设的网店平台里销售,预留手机号码、微信、QQ号方便买家联系,有人下单购买后货到付款,用快递发往全国。


  肖某在网上以每盒8元的价格拿货,而后把药品放在自己的网店里销售,每盒售价10元到15元不等,35元一盒也卖过。同时,肖某不断在网上打广告,利用其所卖产品上标注成分有全蝎、蜈蚣、红花等中药,治疗功效上宣称治疗“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痛风、椎间盘突出……”,通过虚假宣传夸大药品的神奇疗效,并以促销的方式网上销售,生意越来越“红火”。生意好了,网店忙不过来,肖某就雇用邹某、李某、王某等人,分别负责网络销售、管理财务和进货发货,并在小区里租了房,建立网店工作室进行销售。


  据肖某交代,网店平均每天都能在网上销售几百元,2017年纯利润挣了20多万元,销售额大概100多万元。


  东窗事发同伙全部被捕


  2018年初,信阳市明港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网上贩卖假药,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侦查取证,在查明举报属实并获取证据后,于2018年3月15日将正在网络销售的肖某等人抓获,并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肖某刑事拘留。


  “我卖的是保健品,不是假药!”被捕后,肖某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卖假药,“我注册的信阳市明港宇仁食品经营店,经营范围是食品、保健品,没有什么假药。”


  公安机关将肖某贩卖的药品送交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认定,“全蝎筋骨通”“龙延丹”等未经批准注册的产品被认定为假药。


  公安机关还调取了肖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的原始电子记录、微信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销售假药非法收入4.33万元。从肖某仓库及办公室扣押了假药快递单据、信阳市明港宇仁食品经营店宣传网页和网站截图,并向肖某提供了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假药书证3份。


  在证据面前,肖某不再狡辩,低下了头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2018年4月20日,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肖某等4人批准逮捕。


  “假药”害人损失谁来赔偿?


  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肖某通过网络销售全蝎筋骨通、虫草九鞭丸、蝮蛇葛根胶囊等多种被认定为假药或按假药论处的药品,销售收入共计4.33万元。


  肖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的财产权利,并使他人人身健康权利有重大损害危险可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惩罚,但给众多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如何弥补?消费者来自全国各地,肖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消费者往往因多种原因无法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平桥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随之介入,就该案是否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范畴作了审查。


  民行检察部门认为,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本案4名被告人对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药品,使假药进入市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民事侵权,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和要求,并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审查。


  2018年10月8日,该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肖某向消费者支付购买假药价款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河南省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2018年11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立新 胡传仁 陈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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