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定义和命名简析

  • 2019-07-31 11:56
  • 作者:胡春丽 沈文娟 汪丽
  • 来源: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中国医药报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明确要求:“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的产品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此举对化妆品市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也将一些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排除在外。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梳理,以期提高广大消费者对化妆品的认知。


  对化妆品定义的理解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的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者其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由此定义可以发现,化妆品是一种用于人体的产品。


  化妆品主要用于人体表面,因此,宣称注射、口服、微针导入等使用方式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如美容院常见的美容针、离子导入仪、纳米促渗仪等产品就不属于化妆品。需要区分的是,某些需要配合喷雾仪使用或超声波导入的产品仍属于化妆品,因为产品的物理形式并未发生改变,且仅用于皮肤表面。


  化妆品是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的成品,不需要二次加工,一些需要加入如蜂蜜、牛奶等调和的所谓“化妆品”,或者需要加热等二次加工的产品,并不属于化妆品范畴。一旦发生不良反应,无法及时准确判定是产品本身原因还是加入其他成分所致,可能会延误治疗时机。


  从使用部位看,宣称通过人体黏膜吸收的产品,也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从使用目的看,化妆品要达到“清洁、清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因此,宣称抑菌抗菌、疗效或注有适应证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如宣称能够抑菌、消毒的产品,命名中含有“抚痕”且标签中宣称“对面部有粉刺、印痕肌肤有养护作用”的去疤痕产品等。


  对化妆品命名的分析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的规定,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如产品命名为“某某玫瑰沐浴露”,配方中至少要有玫瑰、蔷薇等类似的成分。


  在申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产品名称要避免使用“窈窕曲线、修黄、修身、轻体”等字样,避免误导消费者;也有些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产品名称符合要求,但是在宣称上却容易被误解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如“提升身体曲线、健美体态、加速毛发生长、固发、养发、乌发、修复黄黑色素”等,所以,要尽量避免使用这类词语。


  对化妆品行业的建议


  一是建议化妆品命名和宣称相结合。判断一款产品是否为化妆品,不仅要看产品名称,还要与标签中的宣称相结合。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可以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询该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如不能够及时查询,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谨慎购买。


  二是建议标签中增加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为快消型产品,消费者大都是自行购买使用,很少经专业人士指导。现行的法规文件中,并未强制要求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使用部位不对或被儿童误用。因此,建议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在化妆品包装标签中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方便消费者判断和使用。


  同时,建议相关部门修订化妆品标签法规,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列为标签中必须标注的内容,防止误用或不良事件的发生。


  三是建议宣称以不误导消费者为主。恰当的化妆品宣称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商品,一旦宣传不当,就会产生误导。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在审核备案产品的名称和标签时,重点关注是否误导消费行为;同时,尽快推进功效宣称评价,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客观性、合理性,从而规范化妆品的标签标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四是建议企业应增强民族品牌意识。虽然我国化妆品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但高端市场被国外知名品牌牢牢占据,所以,本土企业应增强民族品牌意识,重视品牌建设和管理,争取在长期竞争中赢得可持续发展良机。


  (作者单位:辽宁省药械审评与监测中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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